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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生学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生学会是在证据科学研究院的领导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帮助下的群众组织,它具有最广泛的群众性和组织系统独立性。为了加强学会的内部管理、提高学会会员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学会组织建设,以便有效地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更有益于同学身心健康发展的学习、生活、思想环境,促进同学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会员 

  

第二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对证据科学有浓厚兴趣并有志于对其深入研究的本校或外校博士生、硕士生可申请成为学会会员。 

第三条   凡学会会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上级组织和学会理事会交给的任务,能够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开拓创新。组织各类学生活动。 

第四条   学会新会员在满足以上学习、思想、工作条件下由学会通过纳新或竞聘产生。 

第五条   学会会员必须定期参加学会例会和各项考核,凡不及格者自动退出学会。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制度 

  

第六条   学会的负责关系是部长对会长负责,副部长对部长负责,会员对副部长负责。会长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七条   各部部长要负责统筹规划部内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各部部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必须将学期计划交至会长。部内的每个会员有责任督促部长完成。 

第八条   各部在学期末,把本学期工作总结(拟一式两份)交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学会各部门需要展开具体(非常规性)的工作必须事先向会长申请,待申请批准后,方可拟定具体计划开展工作。未经申请的活动出现不良影响与后果,由该部门负责与解释,会长一概不予解释。 

第十条   各部在每项具体(非常规性)的工作和活动正式开始之前,必须拟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必须交至会长详细的总结。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管理条例,本部门通过后,向秘书处备案。部门管理条例不得违反学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对其他部门负责的工作要积极协助,对会长分配的工作要认真完成。 

第十三条 各部设置专职文书,司职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合理、切实可行,并负责把一切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保存和调动。 

 

第四章  部门职能 

  

第十四条 学会下设五个部门:秘书处、对外交流部、理论研究部、社会实践部和宣传部。 

第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能: 

(一)   执行会长的决议,分配、落实会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监督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会长工作,对学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二)   负责管理学会日常事务,包括文档管理、财产管理、学会工作、文件打印、派发考核与评比、收发信件、落实学会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负责起草有关文件,草拟有关条例制度,并提交会长审议。 

(三)   协调会长和职能部门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各干部之间的工作关系,并通过各种渠道增强学会的整体凝聚力,使之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   综合协调学会内部的工作并部分承担学会整体形象的宣传工作。 

(五)   负责安排学会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对外交流部的职能: 

(一)   与外校以及校内各研究生社团进行沟通、交流与合作; 

(二)   联系商家,寻求赞助,为各项活动筹集资金及物资; 

(三)   可以自主策划并开展活动。 

(四)   负责学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理论研究部的职能: 

(一)   开展证据科学理论研究; 

(二)   接受学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组织证据科学领域的研究生学术交流,促进证据科学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部的职能 

(一)   与社会联系,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二)   负责制定、完善并实施社会实践计划。 

(三)   负责管理学会日常社会实践活动。 

(四)   配合校有关部门搞好社会实践工作; 

(五)   负责学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宣传部的职能: 

(一)   负责学会的活动宣传,制作海报和展板; 

(二)   负责相关活动横幅的制作、审批和悬挂; 

(三)   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及时了解活动信息,注意宣传工作空间上的广泛性和时间上的时效性; 

(四)   负责学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选举制度 

  

第二十条   学会换届时间由理事会统一安排。学会学期中(指非学会换届时期)更换学会主要负责人,需提前两周通知所有会员。 

第二十一条 新一届会长在全体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换届采取会长提名制,由现任会长提名2-3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全体大会,决议是否 通过会长提名的人选;候选人须得到本学会全体会员2/3以上的选票;若候选人均未得到2/3以上选票,由现任会长再次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由新一任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的2/3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否则由新一任会长再次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副部长由部长任命,但需通过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会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原则上不得连任。如需连任须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不得兼任学会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须当场交接本学会一切事宜(学会档案资料,财政资料,活动资料等),财务状况必须当场公布、交接,并由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换届交接结束后一个月内新会长须到任履行职责,前一任会长须协助工作到次学期纳新结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学会负责人或部门负人:   

(一)     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学会负责人职务者; 

(三)     学生学会被宣布解散的学会主要负责人; 

(四)     学会日常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学会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议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三在学会办公室召开理事会。通过会议、制定工作安排并总结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传达学院的工作安排和有关通知的精神。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有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召开,召开时间由会长决定。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人员需准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如遇事、病假者,需事先请假并说明原因。开会期间手机必须关机或调成震动,会场严禁喧哗,除办公室维持秩序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在会场内走动。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需认真做好会议纪录并及时总结。如个人有意见或建议,可形成提案每次例会前交至会长,提案在会上或会后进行讨论,会议中需保持良好的秩序。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在学生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统一支配。 

第三十五条 学会是为同学服务的组织,经费和收入都要用在为同学服务这一目的上,学会对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会日常开支由主管老师和会长审核、批准、报销。 

第三十七条 学会大型活动的经费应当在活动前制作经费预算并交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活动结束后应将经费结算表并附发票或收据交由学会办公室,由组织人员和指导老师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学会各部门的报销凭条一律采用发票,不得乱报或虚报金额,由办公室进行审计和监督。任何活动的经费都必须在活动开展前的计划书上列出预算,预算以节约高效为宗旨。报销发票须有所报销活动、报销部门、报销日期,并有经手人、审核人、负责部长、会长的签名,并努力做到少用钱、不乱花钱。报销须严格遵循财务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会各项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必须本着实事求是、节俭的原则制作经费预算。活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活动实际经费不得超出预算。如在活动开展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活动经费,必须报会长批准。 

第四十条   联系赞助的同时必须留取赞助方的有效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以便日后查看。 

第四十一条 学会所有活动的帐目应清楚明了,由秘书处审查,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一)   一次未完成布置任务者; 

 (二)   开会不认真者; 

(三)   故意扰乱会场秩序者。 

第四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开除: 

 (一)   凡内部搞分裂,搞帮派,不团结他人,影响工作开展者; 

 (二)   凡言行严重破坏学院、学会形象者; 

  (三)   学会会员如受学校警告处分者,学会将作留会察看;若受学校记过处分以上者,学会将作开除处理; 

 (四)   期末考试有一科补考者,考察期为两周,表现良好可以继续留任原职。两科或两科以上补考者自动退离学会。 

第四十四条 学会每年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各部由部长及副部长确定两名优秀会       员人选,部长及副部长评优由会长会议负责。 

第四十五条 优秀会员人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各部会议缺勤不得超过两次 

 (二)    积极配合各部长副部长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能对所开展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 

 (三)   不得有违纪行为,尊重各部部长、副部长、会长会员及广大学生。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4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