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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生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生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其英译名称为Graduate Students Association of Evidence Science , CUPL,缩写GAES。 

第二条   学会是在证据科学研究院指导下,由全院博士生、硕士生和其他专业对证据科学感兴趣的研究生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的全面发展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激发研究兴趣、培养创新精神,使其成长为证据科学领域的优秀人才,为国家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证据科学研究院科研工作整体规划,积极参与证据科学理论和实证研究; 

(二)组织证据科学领域的研究生学术交流,促进证据科学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1承办北京高校证据科学博士生论坛(每年一届) ; 

2承办证据科学春季论坛和秋季论坛; 

3组织证据科学学术沙龙、模拟法庭、知识竞赛等多种学术活动; 

4通过简报、展览、网站、咨询等方式,向高校、司法部门乃至全社会宣传、普及证据科学知识; 

5开展证据科学法律援助活动; 

6协助证据科学研究生科研奖励和奖学金评比工作; 

(三)协助评比和发放“法大鉴定奖学金”; 

(四)搭建导师与研究生科研指导交流平台,形成常态互动机制; 

(五)完成证据科学研究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对证据科学有浓厚兴趣并有志于对其深入研究的本校或外校博士生、硕士生可申请成为学会会员。 

第六条  新会员的加入采取集中发展与个别吸收的方法,每年新生入学后,各部门纳新一次;平时由本人向学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加入学会。 

第七条  会员在会员资格上一律平等,任何会员都平等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使用和了解学会各项设施及各种资料、信息的权利; 

(二)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参加学会的评定、评优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会的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章程及学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积极履行学会的职责,并执行学会的相关决议; 

(四)尊重其他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学会的权益与名誉; 

(五)其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有违法第九条中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 

评优资格、开除等处罚。 

第十一条  会员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退会申请,需经会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的 

退会申请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学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职能部门组成。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证据科学研究生学会所有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或废除学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经会长提名,选举部门负责人;
(二)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审查会长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罢免会长、副会长、各部负责人,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五)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持召开。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理事会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出席会员大会,会议方得召开。决定重大事项以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二)决定设置各部门; 

(三)批准各部门举办活动的申请; 

(四)批准加入学会的申请; 

(五)审批活动计划; 

(六)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 

(七)决定举行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八)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 

(九)讨论决定会员大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由会长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会员大会决定重要问题应经过民主表决。表决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出席,并以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第十八条 会长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制定本学会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二)组织学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三)特殊情况下对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 

(四)培养推荐学会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五)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研究交流,扩大学会影响,树立学会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一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三分之一的会员或二分之一的理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对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申请,经全体会员的四分之三通过可以罢免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一条  学会下设五个部门:秘书处、对外交流部、理论研究部、社会实践部、宣传部。各部门由秘书长、部长负责,副秘书长、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个人服从学会的组织安排,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学会各个组织和全体会员服从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会运行经费主要由“法大鉴定”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会经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收支管理。每年12月份向研究生社团联合会和证据科学院上报本年度经费花销决算以及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清单,本年度剩余资金直接转为下一年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会资金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一般支出事项(限100元以下)应由经办人出具正式发票,经会长签字同意,会计人员审核后可以直接支取。支出款项在100-500元之间的事项,需通过学会理事会多数决议通过;超过500元的支出事项,需报经证据科学研究院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当财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在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本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违反者以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会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学会章程的解释权属证据科学研究生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