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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证据制度建设”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2024年5月19日,值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庆十八周年之际,“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证据制度建设”学术研讨会议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就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建设与证据法学研究展开了深入研讨。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教授主持,他首先对莅临本次会议的学者和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并期望会议能够经过充分讨论取得成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王旭教授致辞。她向与会嘉宾介绍了证据科学研究院最近五年来的建设成绩,阐释了本次会议的宗旨:共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证据制度建设话题,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不断完善。

主旨发言环节由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为题,基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供给不足的现状,就证明标准与证据种类的改进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并强调《刑事诉讼法》要重视并强化科技的适用性和探索性,促进刑事案件办理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樊崇义教授以《用司法现代化的理念和要求奋力推进证据制度的完善和进步》为题,提出应按照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理念的标准和要求,推进证据制度的完善和进步,推进司法模式向科学民主文明的转型;他还探讨了本次刑诉法修改的法律渊源,并对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和系统化、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以及涉外刑事司法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卞建林教授,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几点思考——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为题,首先指出我国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发展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应当回归诉讼证明的本质,将理论研究和立法的重点集中到庭审的证明规则;接着,进一步论述了要纠正将刑事证明完全等同于认识活动的传统观念,探讨诉讼证明的价值范畴;要正确认识诉讼证明的功能,重视被告方的证明权利,理顺诉审的关系;要实现证明价值观的多元化,针对不同案件采取差异化的证明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张保生教授,以《中国现代刑事证据制度建设理论反思——〈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探讨》为题,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目前已具备了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要素和体系框架,但还存在着内容陈旧和结构失衡两大问题。刑诉法再修改宜采用“软件升级”方法,从确立以相关性原则为主线的逻辑理念和以基本权利保障为取向的价值理念入手,以证据理念更新推动现代刑事证据制度发展,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制度,为庭审实质化创造条件;完善证据排除规则,促进刑事证据法从合法性“一枝独秀”到可采性“春色满园”的结构性转变,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或借鉴传闻排除规则,并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

第一单元主题发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永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以《刑事诉讼法典化背景下证据制度的完善》为题,提出在法典编纂视角下,重新整合既有的法治资源,完成刑事诉讼证据规范的完备化与体系化:确立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责任体系;建议保留现行法律关于证据种类的封闭式规定;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非法实物证据范围;增加认罪认罚程序的证据规定,准许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明确被告人的对质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构建科学的证据制度》为题,从中外比较、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刑诉法修改指导思想、证据规则修改的具体内容等方面,针对完善我国证据法律体系、庭审实质化改革配套规则、调整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引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等提出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汪海燕教授,以《“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制度的完善》为主题,立足“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视角,探讨了证据制度完善这一主题。他提出,以审判为参照,对证据基本原则进行修改,明确证据裁判原则,减少口供依赖;明确分案审理条件,扩充有关分案审理程序的证据规则;重视建设涉案财物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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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院胡铭教授,以《数字时代刑事证据法的三元结构》为题,认为数字时代的刑事证据法,需承认传统证据的数字化与传统证据、数字证据共存这一三元结构形式。在这一全新证据结构下,应对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重新予以审视。

第二单元主题发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基本思路》为题,就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广受各界重视的问题指出,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审判流于形式,被追诉人的质证权与辩护权形同虚设,为冤假错案的滋生提供温床。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法治社会建设的政治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现行刑诉法给予了法官在判断“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为针对性解决这一制度缺憾,刑诉法修改应从确定证人出庭适用范围、细化证人出庭条件、解决庭外证言的证据能力、完善证人未出庭情形的救济措施四个方面加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熊秋红教授,以《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之完善》为题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开启了我国刑事诉讼从传统阅卷制度向证据开示制度的转变,在实质上形成了混合型证据开示模式,它存在被追诉人阅卷困难、认罪认罚程序与其他程序开示制度缺少分流、证据开示制度失之笼统、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缺失四大问题,这些是证据开示制度建设的完善方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姚莉教授,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电子证据制度之完善》为题指出,技术进步以及随之产生的电子证据这一新问题,存在证据种类缺失、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法律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等问题,需要刑事诉讼立法予以回应;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也应纳入立法考量。

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以《拼图抑或印证:中国刑事法官事实认定的实践检视》为题,认为我国法官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并非单一模式,而是多种模式并存。在没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普遍采用的是“拼图模式”;在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一部分采用“拼图模式”对在案事实进行论证,另一部分采用“印证+拼图”的综合性证据使用模式,即通过印证来解决争议证据信息指向的一致性问题,通过“拼图模式”来确保在案证据能够涵盖案件的要件事实。从长远看,需要打造更具中国特色的科学化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模式,并进行相关理论构建。

第三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调研员王庆刚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以《刑事诉讼证明的体系化思考》为题认为,应以司法证明为核心,确认证明的目的,细化证明要素,并在立法层面淡化印证证明这种单一模式,提倡多种证明方法。随着刑事诉讼发展以及立法日益完善,以刑事司法证明为中心,将证据制度革新逐步拓展至其他裁判领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潘金贵教授,以《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完善辩方证明制度》为题指出,完善辩方证明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本次修改中应当关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他针对完善辩方证明制度的必要性、辩方承担证明责任情形、辩方承担证明责任的相应证明标准、辩方证明的相关配套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姬艾佟,就《修法契机下交叉询问模式的体系辨证与路径配置》这一主题认为,我国现行交叉询问在立法上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协调的悖论,在实践上存在应用场景混同与发问标准不一的适用困境。解决方法是需要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关注诱导性询问的价值,从法律文本完善、证人类型分流、细化法庭发问方式等方面,形成独立的质证格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梁君茹,以《比较法视域下我国交叉询问规则研究》为题指出,我国目前法庭认证呈现出职权性、轮替性、可替代性的特征,缺少交叉询问环节应具备的竞争性与技术性。对此,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合理吸收借鉴域外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调查体系。尽可能保证证人出庭,适度弱化法官在法庭询问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引导性发问,并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第四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褚福民副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以《刑诉法再修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为题,从程序角度切入,讨论了非法证据排除实体规则完善问题,指出应将证据合法性审查视为一种程序性裁判,使其在具备明确的审判对象和请求权基础的前提下有效运转。应从根本上否定“瑕疵证据”这一概念,厘清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所特有的方法论,以实现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实质化。

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杨焘,以《非法实物证据补救的实证分析与检视》为题认为,就刑事诉讼立法现状而言,非法实物证据补救问题在必要性与补救方式等方面尚未在理论上得到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实物证据进行补救的效果并不理想。应从“合理解释”的规制出发,明确合理解释的对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确立合理解释标准,以实现对非法实物证据补救制度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张中教授,以《刑诉法再修改与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构建》为题指出,鉴真规则的核心在于实物证据的同一性证明,作为证据可采性审查的先决条件,借鉴国外辨认鉴真规则,对我国实物证据同一性的证明程序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庭前会议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立,为我国实物证据辨认鉴真提供了制度空间。应从鉴真标准、鉴真程序、保管链条三个方面,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辨认鉴真规则。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鉴定问题》为题指出,刑事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是我国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申请权、鉴定人出庭及其与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的关系、司法鉴定相关行政规定与刑诉法之间的衔接,均是我国现行刑事鉴定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对此,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司法鉴定的对象与目的,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问题。

在闭幕式上,张保生教授首先对各位学者和专家出席本次研讨会表示衷心感谢,接着对会议发言交流的主要观点作了简要概括和点评。他希望本次会议研讨的内容能够在后续研讨中继续深入,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贡献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