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通:《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功能多元化之检讨》,《法学》2021年第6期。
作者:高通
内容摘要:为确保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与我国职权主义鉴定制度相适应,《刑事诉讼法》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功能做了严格限定。但司法实践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功能出现多元化发展态势,这与我国控辩对抗程度强化、鉴定救济机制运行不畅、鉴定人出庭率不高及实践中对鉴定内涵的不当限定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功能的多元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发展趋势,但也表明我国职权主义鉴定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我国应适当强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功能,并从专业审查、出庭要求、参与鉴定程序等方面完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关键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功能;职权主义鉴定
2.林喜芬:《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初探》,《法学论坛》2021年第3期。
作者:林喜芬
内容摘要:在数据时代,大数据应用于刑事证据已然成为理论和实务的重要议题之一。当前在刑事案件中,大数据证据主要被用于侦查破案线索、弹劾被告辩解、补强言词证据、印证性的间接证据等,在作用方式上包括了基于海量数据的数据库比对和基于算法模型的大数据分析。关于大数据证据的法律定位及运用规则,不宜囿于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证据种类,而应回归到证据方法的概念,对基于海量数据的数据库比对宜采取庭上展示和辩方质证的证据方法,对基于算法模型的大数据分析宜采取专家辅助人提供检验意见和出庭接受质证的方法。在大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审查上,应能经受住相关性检验和科学可靠性检验;在证明力评价层面,应结合大数据应用的信息连接点选择、算法歧视可能性、逻辑架构合理性、算法结论稳健性等判断大数据证据的可信性以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
关键词:大数据证据;证据方法;相关性;可采性;严格证明;证明力
3.王星译:《刑事证明标准的规范功能与实践归宿》,《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
作者:王星译
内容摘要:排除合理怀疑尽管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但"证明标准主客观相统一"的立法旨趣并未实现,客观化证明标准反而在实践中复归并逐渐强化。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领域仍存在诸多亟待穿透的理论迷雾。造成淆乱的原因是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功能在于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而对确定性的追求超出裁判者的认识能力,从而催生证明标准客观化的实践。证明标准的规范性功能实则在于分配裁判错误,既可以使裁判者免受其因主观判断导致错误裁判的负担,也可以防止其诉诸个人价值判断恣意裁判,滥用自由心证。证明标准的实践归宿在于裁判者的常识判断——一种需要事实证成的常识判断。为此,还需要以保障裁判者自由心证为制度前提,并以对抗性论辩为程序基础。
关键词: 证明标准;事实认定;常识判断;自由心证
4.刘静坤:《如何防止无辜者被强迫认罪——兼论不被强迫认罪权的程序要素》,《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
作者:刘静坤
内容摘要:防止无辜者被强迫认罪,是健全错案防范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容回避的问题。基于错案的"冰山一角"观,无辜者被强迫认罪问题存在较大黑数。受有罪推定观念影响,侦查讯问方法存在内在的心理强制,犯罪嫌疑人认罪后容易固化有罪认定的程序偏见,潜在重刑威胁可能扭曲认罪自愿性,这些都是强迫无辜者认罪的制度成因。为建立无罪推定型刑事程序,应当将不被强迫认罪权作为权利基础,规范犯罪嫌疑人认定的司法程序和证明标准,构建以查明真相为宗旨的新型调查型讯问制度,健全识别无辜者被强迫认罪的梯次性核查询问制度,完善避免反向歧视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强迫认罪;无罪推定;调查型讯问;核查询问;认罪认罚从宽
5.元轶:《证据制度循环演进视角下大数据证据的程序规制——以神示证据为切入》,《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
作者:元轶
内容摘要:随着神示证据的消亡,包括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及英美法系以证人证言为主的陪审团诉讼,都存在一系列共同问题,尤其是疑难案件中解决纠纷这种相对价值被发现真相这样一种绝对价值所替代,并且,以主观性言词证据为主导的诉讼程序还存在刑讯、口供偏差、以既定口供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体系异化、证明体系虚假性等问题。具有实物证据属性的大数据证据,在价值和功能上都带来新变革,伴随其证明力的提升,口供供给被改变,诉讼结构体系被矫正,并将法官从诉讼中解放出来,恢复了神明裁判中双方信服的第三方证明体系,还带来犯罪预测的可能。但是,要实现这些变革图景,就需要正视其背后的一系列问题与挑战,其中包括大数据证据的程序算法保护、裁判者程序定位、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而神示证据为预见和应对这些问题提供了多重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大数据证据;神示证据;程序价值;第三方证明体系;程序规制
6.秦宗文:《证据标准的双维分析:基准与动力》,《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3期。
作者:秦宗文
关键词:证据标准;证明标准;司法管理
内容摘要:证据标准的核心内涵是指证明某一类犯罪所应收集的证据集合。侦诉审三阶段可以有统一的证据标准。证据标准与客观化的证明标准具有实质等同性,证据标准是实现证明标准客观化的有效路径。发展证据标准有助于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变外部管理为过程管理,符合通过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逻辑。证据标准发展可能带来的负效应主要包括:加剧证明模式转型的困难,可能损害司法治理的有效性,导致司法平庸化、动态调整不足及加剧司法的封闭性等。为防范上述负效应,证据标准的发展应注意以下几点:坚持证明标准的主观化内核,限制证据标准的逻辑判断功能;发展类目结合、层级化的证据标准;坚守证据标准的指引定位;充分发挥证据标准防范错案的功能。
关键词:鉴真规则;真实性;同一性;相关性;证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