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上午9:30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学术沙龙第二期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A719会议室开展,本次沙龙的主讲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冯俊伟老师,担任与谈人的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阳平同学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潘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洪淇老师担任本次学术沙龙的主持人。今日恰逢周末又气温骤降,但这些因素都没有影响参与学术沙龙的老师与同学们的求知热情,沙龙活动的现场座无虚席。
学术沙龙正式开始前,吴洪淇老师简要阐明本次沙龙探讨的背景,在刑事诉讼中性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和证明是十分特殊的问题,国家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和证明问题甚至单独制定了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来进行规制,在《监察法》中,证据的问题是贯穿全文的重点问题。随后,吴洪淇老师向参与沙龙的各位老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表示热烈欢迎,随后正式有请冯俊伟老师开讲。
冯俊伟老师首先指出,我们探讨的证据法不是只存在一个证据法,刑事证据法与民事证据法有所不同;刑事证据法中,职务犯罪的证据问题更有其特殊性,这也是监察改革的一个重要背景。老师以监察程序为切入点,共讲述了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个部分是监察法的程序规范。对《监察法》涉及的程序法条的梳理,使大家了解监察程序。冯俊伟老师认为,监察程序与监察证据之间密不可分,传统上对证据的理解都是从结果意义上进行静态分析,存在不足,应当重视监察法上的程序规定。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的第一职责应为监督职责,而程序法学者更多关注了调查职责。监察法中对“调查”一词的使用是较为合适和恰当的,因为调查一词比侦查具有更好的涵盖性,既能包括职务违法也包括职务犯罪。对监察证据的讨论应当结合监察法的程序规范。
第二部分是监察程序中调查的复合性。复合性是指监察程序中的调查既包括职务违法调查也包括职务犯罪调查。冯俊伟老师认为,每一个程序的设计都有其特点,其最终是为了服务于程序目的,如民事诉讼的程序目的是解决纠纷,刑事诉讼的程序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因此,不同程序交织的时候应该遵循程序分离原则,这将有助于规范权力运行、促进权力分工。冯俊伟老师认为,程序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积极的、形式上程序分离原则和消极的、实质上程序分离,前者是指不同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后者是指不得出现程序混淆等情形。《监察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程序分离原则有所体现,如监察机关内部机构的相互制约要求等。
第三部分是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冯俊伟老师在这里提出,应当建立一种新的证据观念,在讨论证据问题时不应迷信于“证据三性”。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不同的法律程序有没有衔接的必要,亦或者是不同法律程序产生的证据有没有衔接的必要。一般情况下认为是没有衔接必要的,但是存在着必须衔接的情形。《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应该移送给检察院。因此,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有效衔接是一个无法避开的话题,需要认真对待。
第四部分是如何理解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冯俊伟老师指出,该条第一款对监察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作出了授权,第二款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的共同推进,第三款规定了监察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该条文的理解应该站在体系化解释的角度。从《监察法》的规定来看,对于讯问、搜查等具体监察措施的程序规定有概括性的特点。为了回应这一问题,理论研究中存在中存在着不同的解决方案。从当前的实践进展来看,监察机关也较为重视这一问题,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仍需要进一步关注。
之后吴洪淇老师对冯俊伟老师的讲述进行了总结,他强调程序和证据之间是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从程序的视角看证据是结果,从证据的视角看程序是过程。从程序的视角看证据的问题更有意义,若研究证据只单纯研究证据规则词语本身,则意义不大,对证据的研究必须采取多元化的视角,重视提升证据研究的理论层次。
与谈环节,郑曦老师对冯俊伟老师从程序角度看待证据的观点表示了赞同,并对其中留置程序的设立、调查的复合性来源理解,非法证据排除难等问题进行了补充。他认为,调查的复合性来源于监察委权力属性的复合性,即监察委既有职务违法调查权又有职务犯罪调查权,是它本身的复合性决定了调查手段的复合性。我们正确理解监察委权力的二元属性是实现程序分离原则的基础,不能把程序分离与程序隔离等同。
其后,阳平博士则对《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程序衔接不同模式的可行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委的实务适用等问题从监察委的角度进行了回应。他说,《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应是双向的衔接,而不是单向的对接。从法解释学来说,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刑事侦查部分,还包括审查起诉、审判等部分,而监察证据最后只有职务犯罪中的证据会进入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因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证据的要求应该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
最后,潘熠律师对监察委强势地位的体现和转变这个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一方面,监察委对口供的取证能力的强势较以往更加突出,其中的留置措施体现出“双规”措施的合法化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扩大化特征,这可能会带来程序借用等问题;另一方面,监察调查证据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中的表现也十分强势。因此,提升调查客观证据的能力才能使监察调查符合重调查证据轻口供的原则。
提问环节,参与沙龙的同学积极发言表达了自己对相关问题的困惑和观点,与谈的各位老师逐一给出了回应,由于时间关系也有很多同学选择了在会后与各位老师进行交流。最后,本次精彩的交流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