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7年3月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为充分发扬民主,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同师生的交流,及时解决师生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营造民主、团结、和谐的学院氛围,特制定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接待制度管理办法。
二、接待时间、地点
1.时间:校历每双周某日上午9∶00—12∶00。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预定日期安排接待,则作延期或取消处理,由院办公室提前通知。
2.地点:学院路校区或者石景山校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院办公室应当提前3天公布负责接待的院领导姓名、接待地点,并做好预约登记工作。
三、接待方式
1.院长接待日列入院每周的活动日程安排,每次接待日安排一位院领导负责接待工作。原定领导临时有要事不能负责接待,则由院办公室安排其他院领导负责接待。
2.接待中由院办公室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并认真填写《院长接待日记录》。
四、接待要求
1.认真负责。参与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师生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积极主动地与来访师生进行交谈和沟通,并热情周到地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努力营造和谐友好的访谈气氛。
2.文档管理。每次接待师生群众来访的内容、处理结果都要记录在案,并填入《院长接待日记录》,由院办公室保管,年终统一归档。
3.保密要求。院长接待日活动参与人员应当自觉保守来访师生要求保守的秘密或者隐私,不得随意扩散来访师生反映的问题。
四、处理与反馈
1.及时处理。对来访反映的问题,院领导应及时处理,明示有关处理意见。需要集体研究后解决的要先做好解释工作,研究后及时答复,属于校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由院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答复。
2.分工配合。院长接待日中涉及的一般性单方面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处理,涉及院、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事宜,须经主要领导统一意见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再行处理。
3.督办落实。院办公室根据《院长接待日记录》中的领导指示,将需要督办和协调的事项转交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处理,并随时跟踪办理进展情况,督促事项办理的最终落实,做到件件有结果。
4.信息反馈。院办公室要把信访涉及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来访的师生群众,做到件件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