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科研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8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学技术水平与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经院长办公会决定,设立“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培育资金”),用以支持科技项目的前期研究,促进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二条 “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我院科研发展规划为立足点,其目标是推动原始性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学术骨干,全面提高我院承担国家各类科学技术项目的能力,推动我院科学研究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院办公室受院长办公会领导,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制定评审方案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基金 

第四条 “科研项目培育基金”每年由院长基金(主任基金)拨付,每年度10万元人民币,专款专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分为5000元(社会科学类)和10000元(自然科学类)两类,根据申报情况设定资助项目数量。当年未用资金,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基金。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申报“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具有与我院科研发展规划项衔接的明确背景; 

(二) 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科学家合作开展交叉综合研究; 

(三) 保障足够时间投入项目工作; 

(四) 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项目负责人应当填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科研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 

第八条“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进行项目遴选。具体程序如下: 

  (一) 院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 院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三)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评审会上就项目的总体目标、研究方案、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等进行答辩,评审专家组成员均分别填写评审意见并对是否支持进行讨论和表决,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 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将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清单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即正式批准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我院根据评审意见及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格式见附2),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项目批准通知及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1年到2年。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学期期末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进展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中途更换。离岗超过半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离岗之日前1个月内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院长办公会视情况批准或终止项目执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延期的项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消: 

  (一) 配套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难以进行; 

  (二) 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三) 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撤消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以后,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以科研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任务合同书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填写申请验收报告。将申请验收报告和全部验收材料一并报送院办公室。 

  (二) 院办公室组织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至少3名熟悉了解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应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四) 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1个月内,验收报告(格式见附4)、专家意见、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报院办公室确认后存档。 

  第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 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 

  (二) 未取得预期成果; 

  (三)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 擅自更改《申请书》或《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六条 凡是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未通过或未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擅自延期的,我院将视情况决定予以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等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培育资金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Cultivation Fund of the Institute of Evidence Law and Forensic Science(Key Laboratory of Evidence Science,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 CUPL ]字样。 

第十八条 连续两次获得本项目资助,而未获得相应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的,不得再行申报本项目。 

第六章 项目延伸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应当成为国家省部级以上课题的申请基础。 

 第二十条 在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完成前,项目负责人获得相应国家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该项目基金自动转化为奖励基金。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培育基金”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计划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三条 因撤消而终止的项目,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终止项目的决算,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应当退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