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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研究院工作岗位考核办法

(2017)证发第06号                   签发人:王旭

 

证据科学研究院工作岗位考核办法

(经2017年2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满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的要求,贯彻教育部关于重点实验室要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的建设要求,推动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同步、快速发展,在广泛征求和吸收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发展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鉴定人系列

(一)工作量基准

A.基本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以《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法大发〔2016〕124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的通知》附件1)相关规定为准。

分类/工作量(年)

教学

科研

鉴定

课堂教学工作定额*

教学工作总额

课堂教学

其中本科课堂教学

教师

教授/副教授

6教分

2教分

10教分

B款

/

讲师/助教

6教分

4教分

9教分

教师兼鉴定人

教授/副教授

6教分

2教分

10教分

C款

60件

讲师/助教

6教分

4教分

9教分

专职鉴定人

/

/

/

/

120件

 

注:课堂教学工作定额以纯课时进行考核,课堂外教学工作则以折算所得学时进行考核。教学工作定额采用教分制,教分=教学工作量¸校历确定的学期教学周数。

 B.教师科研工作量:

教师类别

论文工作量(年)

其他科研成果工作量(3年,二级教授为6年)

科研项目工作量(3年,二级教授为6年)

二级教授

3篇论文(含a类论文2篇)

独立或第一署名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含教材)1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独立或第一申请人新增纵向课题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级/四级教授

3篇论文(含a类论文1篇)

独立或第一署名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含教材)1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独立或第一申请人新增纵向课题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副教授/博士

2篇论文(含a类论文1篇)

第一、第二署名专著或译著1部,或副主编(含教材)1部

独立或第一申请人新增纵向课题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新增校级科研项目1项

讲师/硕士

2篇论文

在副教授/博士的上述两项3年工作量中任选一项

 

C.教师兼鉴定人科研工作量:

教师类别

论文工作量(年)

其他科研成果工作量(3年,二级教授为6年)

科研项目工作量(3年,二级教授为6年)

二级教授

3篇论文(含a类论文1篇)

独立或第一署名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含教材)1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独立或第一申请人新增纵向课题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级/四级教授

2篇论文(含a类论文1篇)

独立或第一署名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含教材)1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独立或第一申请人新增纵向课题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副教授/博士

2篇论文

第二署名专著或译著1部,或副主编(含教材)1部,或参编3章以上,或参编60000字以上

独立或第一申请人新增纵向课题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新增校级科研项目1项

讲师/硕士

2篇论文

在副教授/博士的上述两项3年工作量中选择一项

助教

1篇论文

参编或译著1章以上

 

D.专职鉴定人科研工作量

鉴定人类别

科研工作量

正高

每年2篇论文

副高/博士

每年1篇论文

中级/硕士

3年2篇论文

初级

3年1篇论文

 

E.其他工作量

1. 二级教授每个聘期内应至少指导1名校内青年教师。

2.新入校教师(指初次进入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第一个聘期内应至少参加64课时的业务培训课程;45周岁以下教师,一个聘期内应至少参加32课时的业务培训课程。

F.特殊考核类型

1.50周岁以上的“教师”、“教师兼鉴定人”可申请减少科研考核工作量,增加教学考核工作量,“教学”与“论文工作量(年)”的对应标准如下,“其他科研成果工作量”与“科研项目工作量”仍按B款、C款的规定考核。

(1)教师

教师类别

教学(教分)

论文工作量(年)

教学工作定额

教学工作总额

课堂教学

其中本科课堂教学

二级教授

8

3

12

3篇论文(含a类论文1篇)

三级/四级教授

8

3

12

2篇论文(含a类论文1篇)

副教授

8

3

12

1篇a类论文

讲师

8

5

11

3年共4篇论文

 

(2)教师兼鉴定人

教师类别

教学(教分)

论文工作量(年)

教学工作定额

教学工作总额

课堂教学

其中本科课堂教学

教授

8

3

12

1篇a类论文

副教授

8

3

12

3年共4篇论文

讲师

8

5

11

3年共4篇论文

 

2.为鼓励教师作基础性、前沿性的科学研究工作,“教师”、“教师兼鉴定人”可根据个人提出的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申请,延长考核周期,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一个周期。

申请按照“F.特殊考核类型”进行考核者,须在新一届聘期开始前,经个人申请、研究院同意,并进行公示;申请人应与研究院签订工作任务协议。采取两类特殊考核的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0%。

说明:

1.“教师”、“教师兼鉴定人”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周期为3年(二级教授的聘期考核周期为6年)。聘期考核中,有三项工作内容者,完成两项为合格,完成一项为基本合格;有两项工作内容者,完成一项为合格。

2.“教师兼鉴定人”,指获得鉴定人资格且完成案件鉴定工作量一个基数(60件/年)者,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按“B.教师科研工作量”进行考核。

3.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论文、其他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其作者或申请者单位必须署名“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或“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用英文发表的成果或申请的科研项目必须署名:Key Laboratory of Evidence Scien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否则,不得参加考核。

4.“论文工作量”的“论文”分为a类和b类:

a类论文,指在学校《科研典》规定的核心期刊以上期刊以第一署名人(通信作者视同第一署名人)发表的论文(不含译文)(社会科学类6000字以上,自然科学类为论著),一篇论文只计算一次成果。其折合计算办法如下:在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可折合为3篇a类论文;1项发明专利可折合为2篇a类论文;1篇收入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全文论文,或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性技术标准可折合为1篇a类论文;1篇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可折合为3篇a类论文;1篇被省部级党政机关正职领导人批示或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的咨询报告,或入选《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中国法学会要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的咨询报告可折合为1篇a类论文。2篇b类论文可折合为1篇a类论文。

b类论文包括:(1)以书代刊或相关专业期刊以第一署名人发表的论文(社会科学类6000字以上,自然科学类为论著、综述、述评或25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译文5000字以上);(2)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健康报和全国性政法类报纸理论版发表的3000字以上专业性文章。其折合计算办法如下:一部著作最多折合3篇论文;参编专著/教材1章,或参译译著1章,或20000字以上,可折合1篇b类论文;1项实用新型专利可折合为1篇b类论文;1项国家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可折合1篇b类论文。

5.若当年论文工作量不能完成,可用其他研究成果折合,但受以下限制:

(1)用以折合的论文,不再享受《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论文奖励。

(2)用以折合的专利,不再享受《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利奖励。

(3)独立或第一署名或主编/副主编的专著、教材、译著,以及按章或按字数申报为论文工作量的成果,折合当年论文工作量后,不得重复计入“其他科研成果工作量(3年)”考核。

(4)用以折合的咨询报告,不再享受《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咨询报告奖励。

6.其他折合规定:

(1)累计完成4篇SCI或权威期刊论文,或3项发明专利可视为完成其他科研成果工作量(3年)。

(2)鉴定案件收费以6000元为基数,超过此基数者,按每增加4000元可多折算1件案件的比例进行折算。

7.“教师兼鉴定人”连续三年每年完成120件鉴定案件工作量,且学校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转岗为“专职鉴定人”。

8.主持新立项重大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1项,二级教授免除本聘期科研工作量考核,三级、四级教授免除本聘期和下一个聘期的科研工作量考核。

(二)完成工作量的基本奖

1.教师、教师兼鉴定人,按时完成本院基本工作,每月发放基本奖1500元。

2.发表a类以上论文给予论文奖励,每年每人总额12000元,具体发放办法如下:3篇工作量者,每发1篇a类论文奖励4000元;2篇工作量者,每发1篇a类论文奖励6000元;1篇工作量者,每发1篇a类论文奖励12000元。

3.论文用于工作量统计时,可采取3年累计的办法;用于奖励时,限发表当年使用。

4.发表a类和b类论文、“其他科研成果工作量”和“科研项目工作量”考核,与职称评定挂钩。

5.鉴定人按月提成所办案件收费的20%。

二、行政人员、实验技术、编辑、辅导员系列

行政人员、实验技术、编辑、辅导员系列以现岗位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研究院绩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发放绩效奖励。

三、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所有。

四、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原《证据科学研究院工作岗位考核办法》(修订稿)[文号(2014)证发第06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