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答辩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专业学术水平,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以下简称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公正、优胜劣汰原则,保障学术自由,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相关程序。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博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体标准如下: 

(一)选题新颖,观点创新; 

(二)论述充分,论证有力; 

(三)资料翔实、广泛,表明申请人充分掌握学术界对于本题目的研究现状; 

(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五)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 

申请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0万字。 

二  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答辩指导小组。校答辩指导小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指导答辩工作。 

校答辩指导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5或7名委员组成。 

校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校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受理申请人对于院答辩指导小组就其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所做决定的复议申请; 

(三)受理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建议所提出的答辩异议申请,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于博士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以及本校教师作为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理申请论文在推荐、评阅、答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答辩指导小组。院答辩指导小组由3或5名成员组成。 

院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学院申请论文的推荐、讦阅、答辩工作: 

(二)确定推荐专家名单: 

(三)确定预答辩小组成员名单; 

(四)确定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受理申请人的推荐异议申请; 

(六)受理申请人的评阅异议申请; 

(七)对于申请人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八)处理本院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申请人论文主题,组建答辩委员会。 

(一)  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委员组成。其中应包括2名校外专家; 

(二)  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应有半数以上有指导博士生经历;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持答辩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可申请指定一名本专业教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被申请人指定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和参照标准方面,与其他委员同。 

第八条  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申请论文; 

(二)组织论文答辩; 

(三)对申请人就申请论文提问、评价、建议;并就申请论文及申请人答辩情况,提出申请论文评语和答辩意见; 

(四)通过无记名投票,做出授予博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第九条  导师在申请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全程回避。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协调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  监督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各项工作质量标准、相关程序的执行: 

(三)  确定评阅专家名单: 

(四)  确定再评阅专家名单; 

(五)  解释有关政策、规定的含义。 

三  推荐及预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论文须经导师推荐。 

导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是否推荐申请论文参加评阅、答辩程序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导师对于申请论文做出不予推荐决定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不推荐理由。 

对于上述意见,院答辩指导小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经导师推荐的申请论文,应申请人及导师要求、经院答辩指导小组同意,可以进行预答辩。 

第十四条  预答辩小组主持预答辩。预答辩小组由本校教师3—5人组成。 

第十五条  预答辩公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介绍申请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内容、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二)预答辩小组成员针对申请论文进行提问; 

(三)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预答辩小组对申请论文进行评议,针对其不足提出意见。 

导师应当参加预答辩小组。导师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将对申请论文的书面意见提交预答辩小组。 

第十六条  预答辩小组根据申请论文及预答辩中出现的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导师及院答辩指导小组。 

第十七条  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于申请人是否进入评阅、答辩程序,不具有约束力。 

申请人、导师应当参考预答辩小组的建议。 

四  评阅 

第十八条  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的申请论文,须经专家评阅通过。 

第十九条  申请论文的专家评阅实行“双向匿名”制。评阅专家姓名对申请人、导师隐匿:  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对评阅专家隐匿。 

第二十条  各学院按二级学科建立论文评阅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包括校内外同行专家。 

专家库专家的条件、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学科的情况确定。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 

第二十一条  每篇申请论文由4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应包括2名校外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阅专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专家不应以个人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的差异而否定申请论文。 

第二十三条  评阅专家对申请论文审阅后,撰写评阅意见,填写《论文评阅评价表》,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条  4名评阅专家一致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该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 

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但申请人可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评阅异议申请。 

2名以上(含)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二十五条  评阅专家的选定、通知,评阅申请论文的送审及评阅意见的回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正、诚信、匿名和保密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工作方式。 

五  答辩 

第二十六条  经专家评阅通过的申请论文,进入答辩程序。答辩由答辩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确定之后、答辩之前,不得与答辩委员私下接触。 

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宣布答辩注意事项;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学术研究基本情况,并宣读申请论文指导教师(或推荐专家组)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报告申请论文的主要观点,重点介绍申请论文的学术创新部分(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 

(五)申请人准备: 

(六)申请人答辩; 

(七)申请人最后陈述; 

(八)休会,答辩委员会评议(其他人退场); 

宣读申请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讨论申请论文及答辩情况; 

通过无记名投票,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讨论对申请论文的评语: 

(九)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宣布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宣读答辩委员会对申请论文的评语意见; 

(十)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果与建议: 

(一)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二)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但过半数者,申请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修改申请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三)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未过半数者,申请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因同意票数未过半数、不授予博士学位、但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或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不服的,可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提出答辩异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建议延期再答辩的情况适用于:申请论文具有较高水平、但尚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延期再答辩应在第一次答辩半年后、二年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情况适用于: 

(一)申请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并存在重大缺陷: 

(二)申请论文经过修改、延期再答辩,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论文有抄袭剽窃、伪造资料、他人代笔等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并被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其申请论文达到硕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将授予博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结果等材料,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方式,做出授予博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批准、否决或撤销院答辩指导小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建议或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或撤销院答辩指导小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的,可自行做出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答辩委员会建议的,应建议相关学院重新组织答辩。 

六  救济 

第三十九条  导师以申请论文质量未达到标准为理由而不予推荐,申请人可提出推荐异议申请。 

推荐异议申请应在申请人被告知不推荐意见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四十条  对于推荐异议申请,院答辩指导小组应组织5名同行专家作为推荐专家,审阅申请论文,并分别听取该导师、申请人陈述。 

5名推荐专家一致认为申请论文达到质量标准、全部同意推荐的,对于申请论文以推荐专家集体名义推荐参加学位申请。 

5名推荐专家有1名认为申请论文未达到质量标准、不同意推荐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四十一条  在申请论文评阅程序中,4名评阅专家中1名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可提出评阅异议申请。 

评阅异议申请应在申请人被告知1名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消息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四十二条  对于评阅异议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增聘2名评阅专家作为再评阅专家,对申请论文进行再评阅。 

再评阅专家2人一致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再评阅专家中有1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四十三条  因专家推荐、专家评阅、专家再评阅未达到通过标准而再次申请程序中止时,申请人可在半年以后、二年以内再申请。 

再申请适用申请程序。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同一学位,只能再申请一次。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可以提出答辩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的理由,限于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 

答辩异议申请应在答辩之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院答辩指导小组向校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四十六条  校答辩指导小组在收到申请人答辩异议申请书后,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并于3日内决定是否重新组织答辩。 

第四十七条  对于导师推荐意见、评阅专家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学位授予与否建议,申请人只能提起异议申请一次。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对于院答辩指导小组就其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对于校答辩指导小组就其答辩异议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书面形式在上述决定做出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可视情况进行书面复议或听证复议。 

第四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以参加复议委员三分之二票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通过的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重新启动相关程序的方式。 

七  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违反本细则,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位申请相关阶段,公布违规事实。 

情节严重者,中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导师违反本细则,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暂停博士生招生资格。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校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本校教师作为推荐专家、评阅专家、再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者,违反本细则,以个人关系干扰推荐、评阅、答辩的公正性,导致推荐、评阅、答辩结果显失公平,暂停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答辩委员资格。 

情节严重者,比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校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五十四条  负责确定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的所有人员(包括接触专家名单的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声明对于专家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在泄密情况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负责学位申请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影响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或者影响评阅、答辩工作的正常进行,比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八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