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博士生教学科研基本训练,提高博士生教学业务能力,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法大发〔2013〕9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教授助手制,是指学校为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下称任课教授),配备博士研究生作为教学助手的制度。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教授助手岗位,按研究生课程设置,每门课程配备一名教授助手。教授助手的聘期与课程周期相同。
第四条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教学实习是博士生应该完成的培养环节,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应当担任不少于一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 教授助手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承担研究生课堂教学任务的任课教授,搜集整理授课资料、批改试卷中的客观题部分,组织课堂内外讨论、辅导答疑,开展读书报告会、实践教学等。
第六条 教授助手的权利
(1)得到相关课程任课教授教学方面的指导;
(2)向二级培养单位和学校提出课程或课堂教学改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以所聘课程任课教授助手的名义开展辅助工作,不独立承担课堂教学的讲授工作;
(4)经考核合格获得教学实习相应学分。
第七条 教授助手的义务
(1)接受任课教授的指导和工作安排,随堂听课,组织课外阅读和读书辅导,代收读书报告、学年论文等课内外作业,协助批改试卷中的客观题,但不得批改主观题;
(2)履行职责的课堂时间不少于2小时/教学周;
(3)及时解答研究生在学习中的疑问,较为集中的问题报告任课教授在课堂教学中解决;
(4)向研究生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就课程内容、学习方法、效果等问题与研究生进行沟通交流。
第三章 聘任和考核
第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汇总并公布本单位下学期教授助手岗位设置计划。相关研究所、教研室应该根据本单位承担的研究生课程,结合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统筹安排。
第九条 应聘教授助手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向设岗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助手岗位申请表》。
第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征询任课教授的意见,于第十八周确定下学期教授助手岗位人选,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教授助手岗位有空缺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启动补聘,并于第三周前完成补聘。
第十二条 设岗二级培养单位和任课教授应当对教授助手进行统一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任课教授和设岗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对教授助手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应当在全部教学工作结束前一周进行,结合教授助手的工作表现、态度、实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评定为合格,计2学分。未能较好地履行教授助手岗位职责的,评定为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授助手工作的,应及时向设岗二级培养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批准的,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教授助手辞职的,可以重新选聘教授助手,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辞职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任课教授认为教授助手不能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可以提请设岗二级培养单位予以解聘,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解聘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研究生挂职实践的,视为担任教学助手,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确因自身工作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担任教授助手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以社会实践或科研环节代替。完成社会实践或科研环节,经导师和学院考核,达到要求的,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2013级博士研究生在2013-2014学年担任本科教学助手并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教学实习环节,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院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