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资助标准共计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奖助名单的审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报送至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经学校研究生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于每月12日前报财务处,财务处收到名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需要经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