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证据科学研究院实施细则是以法大发【2013】139号文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基本条件和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实施细则。
一、考评分值计算
1.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和限选课(学术型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度评选时以“必修课”课程成绩计算平均值,第二学年度以“专业限选课”课程成绩计算平均值)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6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当年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的论文,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养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论文: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分(最高累计5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带多位研究生共同发文的,分值根据研究生作者人数均分。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比例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4分,参加人员每人2分。
科研项目认定以立项书和项目申请书原件为准。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
3.综合素质
从思想品德、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公益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
“综合素质”部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奖学金考评标准中“公益活动”是指非营利性的社会活动。以下活动可以认定为公益活动:
(1)参加学校组织的以公益为目的各项活动或学校社团组织的比赛、竞赛活动,如支教、运动会等;
(2)参加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活动;
(3)参加学院、班级、党支部等组织的以公益为目的的各项活动;
(4)其他符合公益活动要求的活动。
计分标准:参与活动每次计0.5-1分,社会效果显著的计2分(获得服务单位或机构或活动举办单位奖励证书或公开报道。
公益活动满分为2分。
2.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进行的专业实践活动;实践内容不包括营利性兼职。以下活动可以认定为专业实践:
(1)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进行实习或计划性调研;
(2)赴律师事务所、社会鉴定机构等进行实习;
(3)赴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进行实习;
(4)赴公司、医院等机构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习活动;
(5)赴我院法庭科学研究所进行实习;
(6)协助我院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如调研、收集资料、数据库建设等;
(7)其他符合专业实践要求的活动。
专业实践需要提交专业实践报告及实践期限证明。专业实践最低天数为15天。
此项满分2分
3、思想品德
诚实信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积极参与学校、院、班级的集体活动。此项满分2分。此项分数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表现给出。
4、表彰奖励
每获得一次社会性、行政性表彰加2分,表彰不包括比赛或竞赛表彰(比赛、竞赛表彰可视为公益活动),此项满分为2分
5、其他
未在上述事项之列的其他反映学生素质的事项。此项满分2分。
6、参与的公益活动,影响较大,其行为受到全国关注,或受到省部级政府或部门奖励的,综合素质项为满分。
二、排名规则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总分值、学习成绩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5、违反学术规范,论文抄袭剽窃者,一票否决。
三、附则
本细则由证据科学研究院教学办解释。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的所有证据科学研究院关于奖学金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