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稿)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1995]20号及[1999]9号文件的精神,在我校原《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校字[2000]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岗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培养高素质、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高质量的遴选标准,严格遴选程序。 
    第四条  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本校在编专职教师,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博士生。 
    (二)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2005年1月1日以前被评为教授的,一般应有博士学位; 2005年1月1日以后被评为教授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科研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1、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近5年内出版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发表本专业二类或二类以上学术论文7篇以上(含7篇),其中至少有l篇在本专业权威期刊或境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以科研为主的教师,近五年内出版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著作1部,发表本专业二类或二类以上学术论文9篇以上(含9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专业权威期刊或境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 
    2、或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发表本专业一类或高于一类档次的论文4篇以上(含4篇),或发表特类论文2篇以上(含2篇); 
    (2)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指定获奖人)。 
    (四)作为第一负责人,现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有横向合作项目,课题经费不少于10万元。 
    (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历,至少己独立、完整地指导、培养过1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培养过1届博士生。 
    (六)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近3年为本校学生授课年均144节以上,其中至少56节给本科生授课;或为本校学生年均授课100节(其中至少有56节给本科生授课,或独立完整地承担一门以上本科课程)以上,并且每年指导2名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习。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近3年为本校学生年均授课36节以上。 
    第五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及博士生教育的需要,个别学科、专业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一)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具有博士学位但具有硕士学位的,其科研成果一般须达到如下要求: 
    1.近5年内出版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二类或二类以上学术论文9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专业权威期刊或境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出版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著作2部并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二类或二类以上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专业权威期刊或境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科研成果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要求的; 
    2.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现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不少于6万元;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有横向合作项目,课题经费不少于20万元。 
    (二)在国外著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或曾担任过一年以上教授、研究员,或在国内大学已具备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并在国外著名大学访问进修一年以上者,科研成果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要求的,本科教学与硕士生培养经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国内外引进人才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遴选担任,但本科教学与硕士生培养经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为激励我校教师教学与科研积极性,鼓励拔尖青年教师脱颖而出,我校试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遴选担任博士生导师工作。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符合博士生导师遴选的其他条件,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第七条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的需要,校外专家、学者可以被聘请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其中,校外教育科研部门的专家学者,除符合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遴选条件以外,其科研成果要求须高于我校遴选标准;司法实践部门的专家,遴选条件可视情况适当放宽,但学校实行统一标准。 
    第八条  对于在学界具有较高声望、在所在学科具有开拓地位、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到奠基作用、学界公认的校内外杰出的专家、学者,可特聘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特聘博士生导师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批准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的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拟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院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推荐。院系推荐应经过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讨论,推荐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递选办法,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等的审查。 
    (四)学科组评议。 
    (五)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符合遴选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经院系推荐的申请人,可直接把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提出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进入评议、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人申请、推荐、评议结果,就申请人是否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议,并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选。 
    第十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被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其再遴选程序从简;符合条件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审核通过。 
    获得我校终身教授称号的以及特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年龄不受限制;其它博士生指导教师继续遴选的最后年龄为65周岁,遴选当年可招收最后一届博士生。对已招收的博士生,继续以导师身份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  本人未申请继续遴选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批准遴选聘任的,不再具有招收博士生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复审与否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