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面向在职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学历教育形式,它在多渠道培养在职高层次法律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了使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办学和管理方面规范操作,真正起到培养人才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办[1997]2号文件《关于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相关规定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实际运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职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在职教育办公室”)是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全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制度的制定、教学计划的审定、招生宣传和教学点的审批及对教学计划执行和日常管理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学院结业资格审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的制作、发放;统一组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专业学位课的考试。
(三)配合学校学位办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审查和组织申报工作,为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规范管理和良好发展提供服务。
二、办学主体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一般要求有五届以上硕士学位毕业生,并有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作为支撑学科”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专业设置及教学运行情况,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办学主体为我校有本科生并有权授予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的学院。
三、办学管理
(一)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发挥自有专业的资源优势,最晚在2006年1月1日以前,过度到各自举办自有专业的办班格局。
(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承办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在办班过程中必须实行实名制,严禁直接使用校名或校名简称。
(三)各承办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副院长作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
(四)严禁办学单位内部多头管理,或采取任何形式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变相承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办学形式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办学形式有承办单位独立办学和承办单位与合作单位合作办学两种形式。
(一)在校内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承办单位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进行合作,必须由承办单位独立承办,本办法称“独立办学”。
(二)学校提倡独立办学,特殊情况必须合作的,合作单位应为能够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
1、学校严禁与上述条件不符的任何单位合作办学。
2、合作单位只能协助学校进行办班过程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以我校名义进行招生和宣传。
3、合作办学时要按照在职教育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合作办学协议书”签订合作协议。
4、合作双方要合理分配收入比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签订虚假或显失公平的协议。
五、教学点的设立原则
(一)为了合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保证每一个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办学规模,在同一地区或城市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时,每个专业每学期仅限举办一个班。在同一城市举办的所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标准原则上要一致。
(二)各办学单位在异地设立教学点时,要严格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充分考虑学校的师资力量,当地的社会需求、生源状况及教学条件等因素,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报“在职教育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设立。严格禁止先设点再报批。
(三)各承办单位在校内的招生、管理机构只允许设立在学校指定地点。严格禁止在学校周遍设立招生点。
六、审批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审批一般采取以专业所在学院为主的原则。举办非本院的专业与其他学院发生冲突时,由“在职教育办公室”按照设点原则,根据招生方式和申报时间审批,或与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审批实行统一编号办法,在职教育办公室于每学期开学初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审批情况进行公布。
(三)报审时承办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请表》、拟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人员名单、教学计划、合作单位背景材料、招生方式、招生宣传材料及合作协议等。上述材料须先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阅、签字。
七、招生宣传
(一)经批准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一般应按照研究生在职教育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招生简章进行宣传。自行制作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宣传材料的,名称可与专业结合,但不得与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等挂钩,不得含有误导性语言;禁止称为“在职研究生”班、“计划外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班或“免试研究生”班等。
(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在媒体刊发招生广告和本单位宣传内容的,应持相关资料,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刊载内容须为经审定的内容。
(三)招生广告实行实名制。各承办单位对外发布广告必须在办班名称前冠以本单位全称,不得只使用校名或校名简称。
(四)自审批之日起,任何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公开招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禁止长期性的广告行为。
(五)未经批准,承办单位不得发布各类排他性办学声明和与教学无关的承诺。
八、教学管理
(一)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各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要开设的课程科目、教学进度、教学内容、考试方式、考试命题及评卷标准要与同一专业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基本一致。
(二)在保证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必须开设的学位课、限选课的前提下,可考虑合作单位及不同行业的特殊要求,适当开设任选课。
(三)授课教师应选派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四)合作办学一般不得使用学校的办学条件。独立办学需利用学校教学和教学辅助场所进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活动的,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统一审批。
九、注册管理
(一)学校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学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注册以研究生在职教育办公室批准招生为条件,在正式开课前由承办单位报在职教育办公室统一编号注册。
(二)学员注册以交纳学费为条件。各承办单位应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开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交费的学员名册报研究生在职教育办公室统一注册。研究生在职教育办公室将定期公布注册学员名单,学员可在网上对注册情况进行查询。未能在有效期注册的学员应转入下期学习。经注册备案的学员如有变动,须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三)承办单位应为已注册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习档案(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登记卡”),并将学生登记卡片报“在职教育办公室”一份备案。
未注册和档案不完整的学员,学校不接受其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申请。
十、财务管理
(一)独立办学的,学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
(二)学校对在校内办学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每个学员收取5000元作为学校管理费。
(三)在校外办学的,承办单位应将全部学费(或合作办学协议中我方分配比例的全部费用)于开班前一次性足额汇入学校的帐号。学校按照每个学员3000元标准收取管理费。
(四)学校按分配办法划归承办单位的经费,分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确保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及日常开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统一掌握使用。
十一、考试与结业
(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考试内容与方法按照同一专业在校研究生标准进行。考试合格者,由“在职教育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交费情况后,统一颁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除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考试外,还应参加并通过由研究生院组织的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学位课的考试。考试办法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专业学位课考试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学位申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向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认定。
(二)经学位办资格认定后四年内,申请者应参加并通过由研究生院组织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组织的其他课程考试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和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必须符合学位办的相关规定。
十三、违规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招生的,学校可责令其停止招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已报名交费的学员由承办单位负责全额退费,或由在职教育办公室根据学员意见和专业情况,将学员转入其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二)合作单位违反办学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及时纠正,纠正无效的应与其解除合作协议,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办单位违反财务收费规定的,按照《中国政法大学计划外办学财务管理办法》处理。学校将视违规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直至没收该班全部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严重的将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四)承办单位违规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广告宣传管理办法》处理。
(五)本办法颁布后,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学校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处理。
(六)本办法颁布后,各单位如违反本办法和学校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初次违规的,给予该分管领导警告处分,再次违规的或没有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该分管领导应主动辞去现任职务,同时,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七)对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违规处理,由主管校领导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根据该单位违规情节轻重,停止该单位半年至一年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学资格。
十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在职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