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硕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克拉玛依]与新疆克拉玛依政法委的合作协议

克拉玛依市委政法委与中国政法大学

联合举办在职政法干警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合作协议书

 

甲方:新疆克拉玛依市委政法委(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政法人才建设发展规划(2011-2020)》和克拉玛依市委关于人才培养的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干警整体素质,以适应现代司法实践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克拉玛依市委政法委拟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于2013年至2015年在克拉玛依开办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联合办学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养对象

以克拉玛依市政法系统在职干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政府系统从事法治工作的在职人员报名参加。

二、专业及类型

1、专业:法律硕士(证据科学方向)。

2、培养类型: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学制

三年。

四、培养方案及培养方式

1、培养方案:由乙方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方案要求,根据证据科学的特点,结合甲方对该类人才的需要专门制定。

2、培养方式:采取在职兼读方式。其中第一至第二学年为课程学习和实务操作,第三学年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3、教学方式: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校内教师与校外教师相结合的方式。

教学安排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进行:主要课程和实验在乙方进行。根据需要甲方在本地设立教学点,乙方定期派专业老师进行课程教学。对需要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授课的课程,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司法实践经验,深入了解当地司法实践特点的资深政法专家进行授课。

4、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学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经考核合格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校。

学位申请与论文答辩按照乙方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五、结业与学位

学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完成学业,符合培养方案和相关规定要求的,由乙方颁发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按照乙方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六、学习费用

1、报名费:报名参加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联考者,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费。

2、学费:三年学费共计人民币45000元。每学年分别为人民币15000元,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交纳。

3、资料费:据实收取。

七、双方责任分工

(一)甲方

1、组织本系统的生源并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联考报名工作。

2、提供当地教学的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施。

3、安排专人协调日常教学活动及学员管理。

4、向乙方反馈教师及教学中的情况和问题,协助乙方提高培养质量。

5、承担乙方教师到甲方所在地点授课的差旅费和教师在甲方授课期间的当地交通和食宿安排等。

6、对学员的学习和该班的教学活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乙方

1、为学员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联考提供报名咨询。

2、根据考生情况确定班次人数,对达到一定分数但尚没达到录取分数的部分学员,可以跟班学习。

3、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授课1-2次,年授课时间不少于240课时。

4、选派有专业资质的授课教师到甲方授课,具有副教授以上资质的教师不少于授课老师的80%,实施全程教学管理,并监控教学质量。

5、对学员应参加的学习、答辩等进行安排,并提前通知学员;对不参加相关学习、答辩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履行风险告之义务。

6、负责学员在乙方上课、答辩期间的食宿安排(费用由学员自理)。

7、组织课程考试和成绩管理,提供学员成绩单。

8、对学业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和授予学位。

9、承担乙方授课教师的教学酬金。

八、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毁约导致该班无法正常开办或中途停办,乙方有权不退还已交学费,甲方须赔偿乙方当年已安排教学内容所造成的损失。

2、如因乙方毁约导致该班无法正常开办或中途停办,乙方应全额退还学员学费及甲方承担的乙方教师的全部费用。

九、其他

1、双方指定相关部门作为负责该班管理工作的日常联系单位。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制定补充协议。

4、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协议的,出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双方协商基础上,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后,终止本协议。

5、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班结束时止。

 

 

 

 

 

甲方:新疆克拉玛依市委政法委 乙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一三年   月   日          二○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