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更好地继承学术传统,发扬创新精神,鼓励产生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的原创性成果,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学校决定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条件
(一)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能够全面反映学科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2.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能够填补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空白,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者能够运用新视角、新方法进行探索、研究,有独到见解和创新观点,并在相应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在学术上产生重大影响或对传承人类优秀文化有重大贡献,或者对国家法制与经济建设、政府宏观决策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3.符合学术规范,材料丰富、翔实,结构严谨,推理严密,逻辑性强;分析方法科学,研究难度大且研究深入,体现出作者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4.导师推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5.论文评阅人对于论文评价的优秀率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6.论文答辩获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且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评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二)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1.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能够反映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2.在研究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3.符合学术规范,材料充分,结构严谨,推理严密,表达准确,文笔流畅,层次分明,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较强。
4.导师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5.论文评阅人对论文评价的优秀率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6.论文答辩获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且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评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程序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程序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采取两级审核评定的方式,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初审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终审工作,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1.博士生指导教师在答辩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并附推荐理由,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
2.各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被推荐学位论文所属二级学科参考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评阅人意见和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审议,按规定比例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评议时,可以根据情况征求校外专家意见。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按本学院本学年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15%推荐本学院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人数不足7人的,可以推荐1篇。推荐时可以适当向国家级重点学科倾斜。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评论文,应当由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若无符合条件的学位论文,则不予推荐。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所属二级学科推荐的学位论文进行审议,按规定比例产生本学院参加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推荐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名单应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及推荐顺序进行排序并附具体推荐意见。
4.校学位办公室将候选学位论文以匿名方式送至3位以上校外专家进行评审。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校内学科组参考学院推荐意见及校外专家评审意见对候选论文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并经校内外专家评审的候选论文进行审议,按规定名额,经投票表决评选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程序
1.硕士生指导教师在答辩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并附推荐理由,供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
2.各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被推荐学位论文所属二级学科参考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论文评阅人意见和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对论文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名额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属二级学科推荐论文进行审议,并可将候选论文送至校内或校外专家评审。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规定名额评选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备案。
第五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范围、时间及名额
(一)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范围为当年已获得学位或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即将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撰写,若以外文撰写,参评时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
(二)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至6月为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时间。
(三)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0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30篇。
以上名额,若无足额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允许出现名额空缺。必要时,可以设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若干名。
第六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过程中,申请人本人或其指导教师如果对评选环节、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相应评选机构提出复议请求,评选机构将视情况予以复议,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等问题,均可以以书面形式署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学校将公布获选论文名单。公示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能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第八条 学校对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结集出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 参加全国及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评选确定。
第十条 获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者以及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学校另予奖励。
第十一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后,如发现入选论文作者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抄袭、剽窃、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奖项,追回证书、奖金并予公布,对已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