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与原则
(一)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理恰当。
(三)充分、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点检查、处理学位论文抄袭、剽窃行为。
二、抄袭、剽窃等行为的界定
(一)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
(二)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三)转引但不予注明。
(四)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三、处理办法
(一)抄袭、剽窃情节轻微的(不超过论文全文的10%),根据抄袭、剽窃的性质,酌情给予申请人责令修改论文一周后答辩或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辩的处理。
(二)抄袭、剽窃情节较为严重的(占论文全文的10%-20%),根据抄袭、剽窃的性质,酌情给予申请人责令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
(三)抄袭、剽窃情节严重的(超过论文全文20%),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四)以提交不同版本的学位论文文稿等方式,意图规避学术规范审查者,一经发现,一律半年后一年内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并申请学位。
(五)因抄袭、剽窃行为被责令修改论文一年内答辩,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剽窃行为且内容超过5%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六)因抄袭、剽窃情节严重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学历教育研究生,所在学院视其情节,提出是否准予毕业的意见,报学校审定。
四、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规范审查委员会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的工作办法,解决相关争议与复议事宜。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剽窃的性质、数量等进行实质认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术规范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的日常工作。
(二)认定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检查结果及论文原文交各学院。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论文答辩前召开专门会议,对涉嫌抄袭、剽窃的论文进行实质认定,并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做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认定和处理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出具。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在形成的三日内告知学位申请人,同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学院的认定、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学位申请人如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规范审查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中的复议事宜,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五、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其中,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学生修改。
(二)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教师规范及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已经2009年7月13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