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3〕36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高质量的遴选标准,严格遴选程序。
第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专著系指已经出版的学术专著,论文系指在核心期刊上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且均为独自撰写;科研项目系指作为独立主持或第一主持人的项目。
第五条 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本校在编专职教师,具有博士学位及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年度的年龄不超过59周岁。
(二)科研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专著1部、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l篇在权威期刊上发表;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专著1部、论文9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权威期刊上发表。
2.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立项项目,课题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有横向合作立项项目,课题经费总额不少于10万元。
2.近2年被评为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
(四)有培养研究生的经历,至少已独立、完整地指导、培养过1届硕士研究生,自2014遴选年度起,不得少于两届,且年均指导、培养的硕士研究生不少于6名。因所在专业招收名额不足者除外。
(五)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为本校学生授课年均不少于144课时,其中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授课不少于54课时,为研究生授课不少于54课时。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年均授课不少于36课时,为研究生授课年均不少于54课时。
(六)专职教师应当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博士生。经学校批准、因公派出者除外。
(七)近两年被评为校级优秀导师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放宽对(四)、(五)款的要求,具有申报资格。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及博士生教育的需要,个别学科新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一)在国外著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或曾担任过一年以上教授、研究员,或已具备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并在国外著名大学访问进修一年以上的,教学课时与硕士生培养经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国内外引进人才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遴选,教学课时与硕士生培养经历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申请遴选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符合博士生导师遴选的条件,且教学科研成果显著突出。
第八条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需要,校外(含境外)专家、学者可以被遴选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校外教育科研部门的专家学者,除符合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遴选条件以外,其科研成果要求须高于遴选标准;实务部门的专家,遴选条件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第九条 对所在学科具有开拓地位、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到奠基作用、且为学界公认的具有较高声望的校内外杰出的专家、学者,可特聘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特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申报表格,向学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各学院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认定。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有关部门认定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推荐名次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五)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六)校内学科组参考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评议。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继续遴选博士生导师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遴选条件
1.专著1部(独自撰写或主编),或论文3篇以上。
2.年均为研究生授课不少于36课时(因院所未予排课者除外)。
3.在申请继续遴选的年度有国家、省部级科研立项项目,或横向合作立项项目,或近两年被评为校级优秀导师。
4.申请继续遴选者在申请年度的年龄不超过64周岁,遴选后可招收一届博士生。
终身教授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向学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材料。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新遴选人员的科研成果认定时间为近5年,科研项目和教学课时认定时间为近3年;申请继续遴选人员的科研成果、教学课时认定时间为近2年。
上述两类人员获校级优秀导师称号的认定时间为近2年。
第十三条 符合遴选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经院系推荐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进入评议、审议程序。
本人未申请继续遴选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批准者,不再具有招收博士生的资格。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结果、学科组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选。
第十五条 申请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复审与否的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已有五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上述学科中已有三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可担任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遴选或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2.科研成果中有被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抄袭剽窃者。
3.违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相关规定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