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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2013法大发111号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的通知

法大发〔2013〕111号                 签发人:朱  勇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于2012年1月1日发布施行,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3年9月24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

(2012年1月1日发布施行,

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导师”,指中国政法大学校在编在职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本规范所称的“研究生”,指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导师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条  导师应当把“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思想贯穿到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五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应当鼓励研究生学术创新,培养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第六条  导师应当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必须参与研究生培养指导的各个环节,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的各项工作,注重研究生的个性化培养。

第七条  导师平均每学年为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时数不得低于36课时,但因所在专业(含专业学位相关学科)未予排课者除外。

第八条  导师不得在课堂上讲授与专业和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以错误的观点或低俗的语言误导研究生,不得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九条  导师每届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多于6名(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生、单考生、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专业学位相关学科的导师应当同时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任务,每名导师每届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超过5名。   

第十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承担全面指导责任,包括选题确定、文献收集、框架结构、观点凝练、文字表达等,应当及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对于学位论文文稿,导师要进行全面、细致的修改。

第十一条  导师每学期应当定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掌握研究生的学业状况、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推荐和帮助研究生就业。

第十二条  导师应当将主要时间与精力用于学校工作,用于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不得因社会兼职或社会活动影响研究生的教学与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参加有关研究生的招生、推荐、评审、鉴定、答辩、评奖等工作或活动,应当公正、负责地发表意见,不得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导师的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量纳入岗位聘任、晋级、导师遴选与续聘等工作业绩计算范围;导师的综合考评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  导师的综合考评每2年进行一次,由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对导师履行职责的综合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给予劝勉谈话、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综合考评为不合格。

(一)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有严重失德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培养任务。

(三)连续2学年不能完成研究生教学任务。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授予等环节被延期或取消资格。

(五)1个学期未对研究生进行见面指导(因公外派1个学期以上者除外)。

(六)教学效果差、不能胜任教学和指导任务。

(七)非因学校公务原因2年内擅自调停课4次以上。

(八)各类考试中泄题漏题。

    (九)所指导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因学术规范审查连续2个年度累计出现2名取消学位答辩者,或出现4名推迟半年以上时间答辩者,或有1名取消学位答辩、2名推迟半年以上时间答辩者。

(十)非受学校指派在校外担任实职、每年不能保证在校内工作8个月。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优秀导师”荣誉称号,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导师。院级“优秀导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校级“优秀导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研究生院组织评定。

第十八条  导师未发生本规范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具有下列条件者,可以参评“优秀导师”荣誉称号:

(一)师德优秀,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年均超出基本工作量(36课时)50%以上(博士生个人指导课课时不计入),并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

(二)师德优秀,积极探索和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相关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三)师德优秀,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校级优秀论文。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被评为国家级、北京市优秀学生。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优秀论文或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提名。

第十九条  获得“优秀导师”荣誉称号的导师,由学校给予奖励。获得校级“优秀导师”称号的,申请遴选博士生导师时,可视为获得一项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导师,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暂停导师职务聘任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建议,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校内公开          2013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