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方案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2022年证据法学专业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证据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Z2)

一、学科、专业简介

证据法学是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证据规则和事实认定规律的法学学科。证据法学以证据规则与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揭示事实真相和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全面研究证据运用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等问题。本专业注重证据法基础理论、中外证据制度、证据司法实践的研究,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色。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专业2007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本专业以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证据科学北京市交叉学科重点学科、证据科学北京高校高精尖学科、证据科学创新引智基地、“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汇聚中外雄厚师资,拥有“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教育部创新团队,以及完备的科研、教学和实验资源。目前,证据法学共有博士生导师9名,其中专职博士生导师有6名,特聘博士生导师1名,兼职博士生导师2人。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法治意识和比较法视野的高级法律应用人才和法学研究人才。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总体目标: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高尚道德情操;

2.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本学科领域做出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3.熟练运用外语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

4.具有健康的身心。

具体要求:

1.掌握法学核心概念和基本知识体系,并能够在研究工作中熟练运用。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2.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证据法学专业知识,熟悉中外证据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多学科方法分析学科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掌握从事法律实务和法学教育工作的职业技能和逻辑思维能力

3.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能够追踪国际国内前沿的法学研究的进展。

4.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并争取到境外法学院或者相关单位访问学习一年

5.树立法治理念,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向

证据法学研究方向,以证据规则与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揭示事实真相和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全面研究证据运用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和技术等学术前沿问题。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非定向:3

定向就业:4

学习年限

36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本专业博士培养以科研为主导,实行导师负责制。

本专业设立博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博士生导师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证据法学或相关学科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指导小组对博士生教学培养、学位论文过程监控等具有组织和监督职责。

博士生导师授课均以博士研讨班的方式进行:

(一)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二)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三)导师对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鼓励个性研究、鼓励学术创新。对博士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方法论教学、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要求博士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生自选科研课题。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为博士生提供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选派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进行联合培养。

本专业注重博士研究生理论思维、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哲学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解决权利义务争端的证据裁判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培养,注重语言表达能力及写作能力的提高。

本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26学分(不含学位论文),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4学分,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课、集体指导课、导师指导课等课程;其他培养环节不得低于2学分,包括学期论文2篇。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2门大学本科主要课程,所修学分不得代替其他规定学分。

七、质量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高尚道德情操;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本学科领域做出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熟练运用外语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

具有健康的身心。

(二)课程考核、年度考核、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学术规范审查、匿名评审、答辩等环节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三)博士生在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前,应当提交一篇高水平学术成果,成果由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高水平学术成果评审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和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进行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一篇不少于10万字毕业论文,答辩合格。

八、考核方式

建立与博士生分流培养机制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阶段性考核,切实做好课程考核、年度考核、资格考试、中期考核等培养过程。

(一)课程考核。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面试、论文、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博士生在基本学制内按学年进行的阶段性学业考核。年度考核由导师负责。博士生需每学年向导师进行学业进展汇报。学位论文开题前,着重汇报课程学习及培养方案指定文献阅读情况;学位论文开题后,着重汇报学位论文撰写及相关科研情况。

博士生应撰写学期论文作为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第一学年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不少于8000字的学期论文1篇。

(三)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是博士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进行的专业综合性考试,旨在考察博士生是否具备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的资格。资格考试是中期考核的一部分,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方可申请资格考试。博士生均需参加资格考试,普通招考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参加资格考试,资格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应进行不少于两场的闭卷考试,两场闭卷考试成绩均及格的为资格考试合格。资格考试评定等级为合格的博士生方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四)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资格考试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在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因故不能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当在培养单位规定中期考核时间的两周前,提出延迟参加中期考核的申请,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次中期考核。延迟中期考核只可申请一次。未经批准且不按所在培养单位的要求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当次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合格、资格考试通过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五)学位论文开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四学期末开题。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淘汰与分流:

淘汰与分流贯穿博士生培养全过程,与课程考核、年度考核、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开题、学术规范审查、匿名评审、答辩等环节相结合,通过不同的退出机制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

淘汰与分流的具体情形:

1.同一学期内有2门或以上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者有1门学位课经重修后考试成绩仍不及格的博士生,应终止其继续学习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应终止其继续学习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3.首次资格考试暂缓通过的博士生,第二次资格考试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学处理。

4.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予以退学处理。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一学年,无正当理由未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予以退学处理。

5.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或者通过中期考核满一年未参加开题的博士生,予以退学处理。

6.博士生在递交毕业和学位申请材料前,应当提交一篇高水平学术成果,未提交高水平学术成果或提交的高水平成果不符合学校规定的,不得申请博士毕业和博士学位。

7.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超过规定比例的,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论文选题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限本专业范围内的研究课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和可行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二)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三)博士论文应当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有系统的学术史文献考察和独立的创新思想,有比较法视野,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解决一个学术理论问题或重要实践问题,以表明作者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正文字数不低于10万字。

十、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及论文匿名评审环节。

预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

十一、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博士生在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前,应当提交一篇高水平学术成果,成果由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高水平学术成果评审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和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需进行学术规范审查,学术规范审查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第四十条处理。

(一)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进行。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严格遵守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博士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应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四)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二、参考文献

一、必读文献

(一)中文原著

1.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19年版。

2.《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编:《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3.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4. 张保生等著:《证据科学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

5. 张保生、常林著:《中国证据法治发展的轨迹1978-201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6. 霍宪丹主编:《司法鉴定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版。

7. 李学军主编:《物证技术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8.张保生著:《证据法的理念》,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9.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10.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二)中文译著

11.[]罗纳德J.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三版)》,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12.[] 罗纳德J.艾伦著:《艾伦教授论证据法(上)》,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3.[]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吴洪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4.[]安德森、舒姆、特文宁著:《证据分析》,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5.[]道格拉斯.沃尔顿:《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张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6. []威廉.特文宁:《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吴洪淇、杜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7.[]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 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8.[]亚历克斯.斯坦:《证据法的根基》,樊传明、郑飞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19.[新加坡]何福来(Ho   Hock Lai)著:《证据法哲学——在探究真相的过程中实现正义》,樊传明、曹佳、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20.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机构联盟:《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机构联盟法庭科学评价报告指南》,王元凤,刘世权译,满运龙,张保生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21.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三)外文文献

22. Schum, David, Evidence and   Inference for the Intelligence Analyst, Lanham, Md.: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1987.

23. Murphy, Peter, Evidence, Proof   and Facts: A Book of Sourc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4.Susan Haack, Evidence Matters:   Science, Proof, and Truth in th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25.Richard Saferstein,   Criminalistics------An Introduction to Forensic Science (12th   Edition)Pearson 2017.

二、选读文献

(一)中文原著

1.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

2.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版。

3.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版。

5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何家弘:《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7.龙宗智:《诉讼证据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8.陈卫东:《反思与建构:刑事证据的中国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张中:《实践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0.李训虎:《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叙事 》,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11.吴洪淇:《证据法的理论面孔》,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12.高家伟:《证据法基本范畴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8年版。

13常林主编:《法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二)中文译著

14.[]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初版,2004年修订版。

15. []麦考密克著:《麦考密克论证据(第5版)》, 汤维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 []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王进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7.[]克里斯托弗艾伦著:《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王进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18.[]理查德梅著:《刑事证据》,王丽、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9[]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第5版)》,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20. []伯纳德 罗伯逊,G. V. 维尼奥著:《证据解释——庭审过程中科学证据的评价》,王元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三)外文文献

21.Shapiro, Barbara J.,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and Probable   Cause: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Anglo-American Law of Evidence,   Berkeley, Cal.: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

22.Acorn, A.E.,“Similar Fact Evidence   and the Principle of Inductive Reasoning Making Sense,”11 OJLS 63 (1991).

23. Allen, Ronald J., The Evolution   of the Hearsay Rule to a Rule of Admission, 76 Minn.L. Rev. 797 (1992).

24.Anderson, Terence, “On   Generalizations I: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40 South Texas L.Rev. 455b (1999).

25.Bentham, Jeremy, A Treatise on   Judical Evidence (trs.Anon from E.Dumont, Traité des Preuves Judiciaires) 1825.

26.Best, Arthur, Evidence: examples   & explanations – 8th ed., 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 2012.

27.Bienen, L.,“A Question of   Credibility: John Henry Wigmore’s Use of Scientific Evidence in Section 924A   of the Treatise on Evidence,”9 Cal. W.L.Rev.235 (1983).

28.Binder, David A. and Paul Bergman,   Fact Investigation: from Hypothesis to Proof, St. Paul, Minn.:West 1984.

29.Blakely, Newell H., Article IV:   Relevancy and Its Limits, 30 Hous. L. Rev. 281 (1993).

30.Burrill, Alexander M., A Treatise   on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New York 1868.

31.Cohen, L.Jonathan, The Probable   and the Provabl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32.Friedman, R., The New Wigmore: A   Treatise on Evidence, New York: Aspen Law and Business 1998.

33.Gilbert, Sir Jeffrey, The Law of   Evidence, Dublin: P.Byrne 1754.

24.Gross, Samuel R., Expert Evidence,   Wis. L. Rev. 1113 (1991). Copyright ©1991 by The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System 1991.

25.Bentham,Jeremy, Rationale of   Judicial Evidence (J.S.Mill ed.), London: Hunt and Clarke 1827.

36.McCormick, Charles Tilford et al.,   McCormick on Evidence (Kenneth S. Broun ed., 6th ed. 2006).

37.Nesson, Charles, “Reasonable Doubt   and Permissive Inferences: The Value of Complexity,”92 Harv.L.Rev.1187(1979).

38.Park, Roger C., A Subject Matter   Approach to Hearsay Reform, 86 Mich. L. Rev. 51 (1987).

39.Roberts, Paul,“Rethinking the Law   of Evidence: A Twenty-first Century Agenda for Teaching and Research,”55   Current Legal Problems 297(2002).

40.Schum, David, “Probability and the   Processes of Discovery, Proof and Chocice,”66 Boston U.L.Rev.830(1986).

41.Woolf, Lord H., Access to Justice   (Final Report), London: HMSO 1996.

42.Dennis V.   Lindley, Understanding Uncertainty (revised edition), Wiley 2014.[zy1] [y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

2022 8 28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证据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类 别

课程名称

课程

门数

课程代码

学分

学时

开课

学期

教学

方式

考核

方式

学位课程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1

2

32

2

讲授

考试

论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

1

2

32

1-2

讲授

考试

论文

第一外国语

1

4

64

1

讲授

考试

方法论与学术规范

1

3

48

1-2

讲授

考试

论文

 

专业核心课

法理学

1

2

32

1-2

 

讲授

考试

论文

法学前沿

1

3

48

1-2

(证据法学)集体指导课

1

4

64

1-2

讲授

论文

(证据法学)导师研讨课

1

4

64

1-2

讲授

论文

补修课程

刑事诉讼法学

2

4

64

考查

跨学科或同等学力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应修4学分

民事诉讼法学

其他培养环节

1.学期论文

2

2

导师

考核

2.科学研究

导师

考核

不做考核要求

合计

课程学分不低于24学分(其中跨学科或同等学力考取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分不低于28),其他培养环节的学分不低于2学分。


需要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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