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方案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2022年诉讼法学(司法文明)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诉讼法学(司法文明)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6

一、学科、专业简介

司法文明是法学一级学科下诉讼法学二级学科设的研究方向,是2012年经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批准报教育部备案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司法文明方向以服务国家法治文明与司法文明建设重大需求、推进中国司法文明跻身世界司法文明先进行列为目标,以探索科学的司法理论、建构先进的司法制度、促进公正的司法运作、造就卓越的司法精英、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为主要任务。

司法文明方向2014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由证据科学研究院负责招生和培养。自2016年始,司法文明方向博士生由协同创新院校共同招生,中国政法大学招收15人,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和浙江大学招收15人。本方向以“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证据科学北京市交叉学科重点学科、证据科学北京高校高精尖学科、“111计划”证据科学创新引智基地为依托,拥有一支由国内外一流教授、著名专家组成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具有完备的科研、教学、实验资源。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法治意识和比较法视野的高级法学研究人才和司法实务人才。

(一)总体目标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高尚道德情操;

2.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本学科领域做出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3.熟练运用外语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

4.具有健康的身心。

(二)具体要求

1.拥有坚定的法治理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忠于宪法和法律,崇尚司法正义。

2.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司法文明专业知识,熟悉中外司法文明演进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探索科学的司法理论,建构先进的司法制度,促进公正的司法运作,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

3.具备独立思考、开拓创新的学术研究能力;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掌握从事司法工作的基本职业技能和逻辑推理能力。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进行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研究方向

本专业以世界各国司法文明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为研究对象,以揭示司法规律和实现司法正义为目标,全面研究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主体、司法运作、司法改革、司法文化等领域的学术前沿问题。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非定向:3

定向就业:4

学习年限

36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一)导师负责制

导师对研究生采取因材施教的培养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并对其课程学习、课题研究、论文写作、实践交流等学术训练和研究活动给予具体指导,加强对研究生理论思维、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哲学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等综合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培养。

(二)学分制

司法文明研究方向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26学分(不含学位论文),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4学分,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课、集体指导课、导师指导课等课程;其他培养环节不得低于2学分,包括学期论文2篇。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2门大学本科主要课程,所修学分不得代替其他规定学分。

(三)导师组集体培养

设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适当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相关学科高级职称校外研究人员和实务部门专家参加。指导小组对研究生教学培养、学位论文过程监控等具有组织和监督职责。

(四)博士研讨班

导师授课均以“博士研讨班”的方式进行。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并对研究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五)实践交流

导师应要求研究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亦可指导研究生自选科研课题。鼓励导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

七、质量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高尚道德情操;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本学科领域做出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熟练运用外语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

具有健康的身心。

(二)课程考核、年度考核、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预答辩、学术规范审查、匿名评审、答辩等环节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三)博士生在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前,应当提交一篇高水平学术成果,成果由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高水平学术成果评审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和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进行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一篇不少于10万字毕业论文,答辩合格。

八、考核方式

建立与博士生分流培养机制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阶段性考核,切实做好课程考核、年度考核、资格考试、中期考核等培养过程。

(一)课程考核。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面试、论文、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博士生在基本学制内按学年进行的阶段性学业考核。年度考核由导师负责。博士生需每学期向导师进行学业进展汇报。学位论文开题前,着重汇报课程学习及培养方案指定文献阅读情况;学位论文开题后,着重汇报学位论文撰写及相关科研情况。

博士生应撰写学期论文作为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第一学年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不少于8000字的学期论文1篇。

(三)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是博士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进行的专业综合性考试,旨在考察博士生是否具备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的资格。资格考试是中期考核的一部分,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方可申请资格考试。博士生均需参加资格考试,普通招考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参加资格考试,资格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应进行不少于两场的闭卷考试,两场闭卷考试成绩均及格的为资格考试合格。资格考试评定等级为合格的博士生方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四)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资格考试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在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因故不能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当在培养单位规定中期考核时间的两周前,提出延迟参加中期考核的申请,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次中期考核。延迟中期考核只可申请一次。未经批准且不按所在培养单位的要求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当次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合格、资格考试通过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五)学位论文开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四学期末开题。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淘汰与分流:

淘汰与分流贯穿博士生培养全过程,与课程考核、年度考核、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开题、学术规范审查、匿名评审、答辩等环节相结合,通过不同的退出机制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

淘汰与分流的具体情形:

1.同一学期内有2门或以上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者有1门学位课经重修后考试成绩仍不及格的博士生,应终止其继续学习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应终止其继续学习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3.首次资格考试暂缓通过的博士生,第二次资格考试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学处理。

4.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予以退学处理。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一学年,无正当理由未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予以退学处理。

5.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或者通过中期考核满一年未参加开题的博士生,予以退学处理。

6.博士生在递交毕业和学位申请材料前,应当提交一篇高水平学术成果,未提交高水平学术成果或提交的高水平成果不符合学校规定的,不得申请博士毕业和博士学位。

7.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超过规定比例的,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论文选题限司法及相关领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和可行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二)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三)学位论文应当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有系统的学术史考察和独立的创新思想,有比较法视野,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解决一个学术理论问题或重要实践问题,表明作者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四)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0万字。

十、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及论文匿名评审环节。

预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

十一、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博士生在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前,应当提交一篇高水平学术成果,成果由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高水平学术成果评审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和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需进行学术规范审查,学术规范审查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第四十条处理。

(一)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进行。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严格遵守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博士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应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四)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二、参考文献

一、必读文献

(一)中文原著

1.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19年版。

2.《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编:《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3.陈光中等著:《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4.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6.张保生著:《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著:《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中国政法出版社2020年版。

8.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9.张保生等著:《证据科学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

10.张保生著:《证据法的理念》,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1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12.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二)中文译著

13.[]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

14.[]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15.[]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6.[]詹姆士Q.惠特曼著:《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侣化强、李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7.[新加坡]何福来(Ho Hock Lai)著:《证据法哲学——在探究真相的过程中实现正义》,樊传明、曹佳、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18[]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二)外文文献

19. Mirjan R.   Damaska,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 A Comparative Approach to   the Legal Proces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1.

20. Peter   Lipton,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Routledge, 2004.

21. H.P. Lee, Judiciarie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22.Jackson, John D., The   Internationalisa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 Beyond the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TraditionsCambridge,   UK: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23.David Nelken, Using Legal Culture,   London: Wildy, Simmonds & Hill, 2012.

24.Cardozo, Benjamin N., 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5.

25.Richard   Saferstein, Criminalistics------An Introduction to Forensic Science (12th   Edition) , Pearson. 2017.

二、选读文献

(一)中文原著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卞建林等著:《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张中著:《刑事诉讼关系的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吴洪淇著:《转型的逻辑:证据法的运行环境与内部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施鹏鹏著:《法律改革,走向新的程序平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汪海燕著:《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8.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朱勇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1.赵晓耕著:《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韩苏琳编译:《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13.施鹏鹏著:《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4. 霍宪丹主编:《司法鉴定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版。

15.郝红霞著:《刑事技术的原则与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

16.常林著:《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二)中文译著

18. []弗·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9.[]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月版。

20.[]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21.[]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2.[]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3.《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张保生、曹佳等译,满运龙审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4.[]波斯纳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25.[]埃韦特、韦尔著:《DNA证据的解释——法庭科学中的统计遗传学》,黄代新、杨庆恩、刘超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月版。

26. []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王进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7.[]道格拉斯.沃尔顿:《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张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8.[]阿维娃奥伦斯坦:《证据法要义》,汪诸豪、黄燕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9. 欧洲法庭科学机构联盟:《法庭科学评价报告指南》,王元凤、刘世权译,满运龙、张保生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三)外文文献

30. William Read, Legal   Thinking,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6.

31. Acorn, A.E., Similar   Fact Evidence and the Principle of Inductive Reasoning Making Sense, 11 OJLS   63,1991.

32. AgrastM.BoteroJ.PonceA.WJP Rule of Law Index, WashingtonD.C.: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2011.

33. Binder, David A. and   Paul Bergman, Fact Investigation: from Hypothesis to Proof, St. Paul, Minn.: West,   1984.

34. Murphy, Peter,   Evidence, Proof and Facts: A Book of Sourc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35. Roberts, Paul, Rethinking   the Law of Evidence: A Twenty-first Century Agenda for Teaching and Research,   55 Current Legal Problems 297,2002.

36. Schum, David,   Evidence and Inference for the Intelligence Analyst, Lanham, Md.: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1987.

37. Twining, William and Iain   Hampsher-Monk (eds.), Evidence and Inference in History and Law:   Interdisciplinary Dialogues, Evanston, Il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2003.

38 Woolf, Lord H., Access to Justice   (Final Report), London: HMSO. 1996.

39 Henry J. 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of the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and France, 1998.

40.Russell, Peter and   David M. OBrien (e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the Age of Democracy,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2001.

41. Pamela C.   Corley et., American Judicial Process: Myth and Reality in Law and   Courts, Routledge, 2015.

42. Jeffrey M.   Shaman, Judicial   Conduct and Ethics, Lexis Pub, 2003.

43. C. Ronald Huff Martin Killias, Wrongful   Convictio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2008.

44. May, Larry, Global   Justice and Due Proces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45. Jason E.   Whitehead , Judging Judges: Values and the Rule   of LawBaylor   University Press, 2014.

46. Richard A. Posner, The   Federal Judiciary: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47. Dennis   V. Lindley, Understanding Uncertainty (revised edition), Wiley, 201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

2022 8 28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诉讼法学(司法文明)专业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类 别

课程名称

课程

门数

课程代码

学分

学时

开课

学期

教学

方式

考核

方式

学位课程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1


2

32

2

讲授

考试

论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

1


2

32

1-2

讲授

考试

论文


第一外国语

1


4

64

1

讲授

考试


方法论与学术规范

1


3

48

1-2

讲授

考试

论文


专业

核心

法理学

1


2

32

1-2

 

讲授

考试

论文


法学前沿

1


3

48

1-2

(诉讼法学)集体指导课

1


4

64

1-2

讲授

论文


(诉讼法学)导师研讨课

1


4

64

1-2

讲授

论文


补修课程

刑事诉讼法学

2


4

64



考查

跨学科或同等学力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应修4学分

民事诉讼法学


其他培养环节

1.学期论文

2


2




导师

考核


2.科学研究







导师

考核

不做考核要求

合计

课程学分不低于24学分(其中跨学科或同等学力考取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分不低于28),其他培养环节的学分不低于2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