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证据科学秋季论坛系列讲座第一讲成功举行

11月13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证据科学秋季论坛系列讲座第一讲顺利举办。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吴洪淇老师作为本期讲座的主讲嘉宾,以“刑诉法再修改视域下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走向”为题,深入探讨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本期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褚福民副教授主持,张保生教授等嘉宾参与讨论,参会师生一百余人。

首先,吴洪淇老师回顾了我国过去十四年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证据规定,指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主要是由部门司法解释推动的,是基于部门共识的渐进性改革。这一核心特点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刑诉法在证据改革方面的缺位和滞后,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证据章”缺乏比较明显的体系性,各个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缺乏比较清晰的主线;二是“证据章”在规范内容上存在非常严重的结构性缺陷,体现在“证据章”更注重言词证据的规制,较少涉及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因此,刑事证据制度的相关问题仍须通过直接修改刑诉法加以弥补完善。

除此之外,吴洪淇老师强调,通过司法解释推动证据制度改革立法存在一些固有弊端。第一,部门立法更多从办案便利角度考虑问题,对人权保障关注不足;第二,部门司法解释可能会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而产生合法性危机。另外,部门立法权威性不足,公检法之间难以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最后,部门立法的背景下,不同规范之间难免重复,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

针对上述问题,吴洪淇老师提出了刑诉法再修改如何回应证据制度改革的路径:明确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修改法定证据种类制度;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被告人质权、促进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完善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专门性证据制度;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审查规则,关注电子数据合法性问题。

互动环节,张保生教授就现有证据规则中相关性概念的解读、亲属作证规则的改造等问题作了深入分析,林静副教授就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应用、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同学们也在聊天区积极提问发言,吴洪淇老师与嘉宾就同学们的疑问一一回应。

总结环节,褚福民老师对本次讲座内容进行总结,代表学院师生对吴洪淇老师的精彩分享致以诚挚感谢。此次讲座对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系统阐述,给同学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希望同学们能够继续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具体问题深入钻研,共同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