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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证据科学秋季论坛系列讲座第二讲成功举行

11月20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证据科学秋季论坛系列讲座第二讲顺利举办。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冯俊伟教授作为本期讲座的主讲嘉宾,以“刑事证据规则的三种作用方式”为题,通过对审前、审判以及“审前+审判”中证据规则及其运行的分析,深入讨论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改革方向。本期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林静副教授主持,张保生教授、张中教授等嘉宾参与讨论,参会师生90余人。

首先,冯俊伟教授分析了证据规则的信息约束作用。冯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是一个证据生成、收集、传递和运用的过程。在证据信息从审前到审判的流动过程当中,立法者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对于证据信息转化为裁判依据作出了限制。在比较法上,这种限制包括对审判中证据的提出、运用进行规范,对审前程序中的证据生成、收集、移送等行为进行规范和对“审前+审判”中的各类证据行为进行规范,对应了审判证据规则、审前证据规则和“审前+审判”证据规则三种作用方式。在审判证据规则及其运行方面,冯教授指出了其在运行当中遭遇的危机:一是审判证据规则的有限关注;二是审判证据规则和案件审前处置;三是审判证据规则和审前证据行为规则。在审前证据规则及其运行方面,冯教授表示审前证据规则关注审前阶段,主要是通过与证据相关的程序规则的适用,实现对证据生成、收集、保存和送检的约束和规范,进而促进准确事实认定和对真相以外的重要价值的维护。其具体的运行路径主要包括“硬法”路径和“软法”路径。在“审前+审判”证据规则及其运行方面,冯教授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介绍了不同学说对该规则的评价。

针对上述问题,冯俊伟教授深入分析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改革方向。第一,形成统一的立法思路,推进刑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发展;第二,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出发,共同推进审判证据规则和审前证据规则;第三,立足我国的立法框架,强化和实现刑事证据规则的信息约束作用。

在互动环节,张保生教授针对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从司法实践和学科体系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在建构证据规则体系时,尚需关注“以审判为中心”。张中教授从具体的证据规则在不同阶段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褚福民副教授对于审前阶段的证据审查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关系提出看法。林静副教授结合德国的证据禁止规则,讨论了取证禁止和使用禁止,提出前者聚焦审前阶段,后者聚焦审判阶段,二者有所区分但又有所衔接,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王晨辰老师介绍了法国的程序无效理论,从法国视角提供了有益参考。冯俊伟教授和各位嘉宾对于老师们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回应。

总结环节,林静老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代表学院师生对冯俊伟老师的精彩分享致以诚挚的感谢。此次讲座不仅回应了第一次讲座中吴洪淇老师对于证据规则如何理论化、体系化的分析,还将其进一步推进到审前程序。希望同学们能够继续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和运行规则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并投入到后续的学习、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