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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2022年证据科学春季论坛系列讲座成功举行


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2022年证据科学春季论坛圆满收官。受疫情影响,本次论坛系列讲座以线上直播方式举办,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刘品新教授、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徐鹏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王星教授和浙江大学霍海红教授做了四场精彩讲座。

论坛第一讲于5月5日晚6:30举办。刘品新教授主讲的题目是“区块链证据”。

首先,刘品新教授介绍了讲座的背景,并对区块链记录用作证据的理论进行了解释,区块链证据的类型有区块链核验证据、区块链生成证据、区块链存储证据三种类型,刘教授认为最广义上的区块链证据不仅仅包含区块链记录,还包括区块链记录转化物、区块链记录比对结果。

其次,刘教授讲解了区块链证据的法律认可,区块链证据里可能包括物证等传统证据,由于三种类型的区块链证据各有自己的不足,区块链不会成为新的证据之王,并且区块链证据规则不应涉及“入链前”的证据规则。刘教授强调,区块链证据只是一种样态,而不是证据形式,在区块链证据制度设计时要注意平等对待原则,区块链证据的制度创新应注重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原理与规律,同时刘教授讲解了区块链证据的规则建设。

最后,刘教授给出了自己的研究结论和建议:(1)区块链证据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改变传统司法证明方式——将依靠代码来开展司法证明活动,也可能是证据法学的核心研究命题;(2)区块链技术虽然没有催生出一种新型证据,但是必将镶嵌进一套新的证据理论与规则;(3)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电子证据新样态昭示着人类社会朝智能化阶段演进。

论坛第二讲于5月12日晚6:30举办。徐鹏研究员以“新型毒品的证据问题研究”为题,分三个部分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以联合国毒品的分类为引,介绍本次讲座的主角“新型毒品”即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主要讲述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凸显,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的风险加大。

第二部分是新型毒品的监测管控。徐鹏研究员讲到新型毒品列管目录名单从法律层面的规定和授权调整部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

在第三部分中徐鹏研究员指出新型毒品证据问题所面临的挑战与解法:建立新型毒品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是解决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然要求,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相关法律适用的重要基础性情节。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她提到:1、出台司法解释,分别明确“芬太尼类物质”及“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外延和内涵,及时解决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冲突问题。2、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立案追诉标准。3、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定罪量刑标准。

论坛第三讲于5月19日晚6:30举办。王星教授的主讲的题目为《统计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思考》。讲座分三个模块:1、统计学:数据的科学;2、统计学者在法学中的角色;3、红外光谱微量物证实证案例。

在第一个模块中,王星教授介绍了统计学词名的来源、研究对象以及统计学的起源和形成。借此她还介绍了众多统计学的奠基人,包括引入“平均人”概念的阿道夫、进行牛瘟流行病学统计研究的法尔、发明T检验的Fisher以及贝叶斯公式的提出者贝叶斯。

在第二个模块中王星教授首先介绍了统计学在法学领域的作用。她强调我们在运用统计学方法时,第一要明确研究问题的不确定性,接着在掌握应用领域和场景的特性并保证统计数据与问题之间的适配性后,保证统计分析过程的透明度。就法庭科学而言,由于存在对抗,这就需要统计学家站在辩护双方的角度考虑统计结果的有效性。接下来她讲到诉讼环节中统计在证据同源分析中的应用,即对人和与人有关的场景进行推断;个体化差异分析等问题。王星教授还介绍了统计学方法在鉴定任务中的现状。她提出,一方面统计学作为一种技术要注意每一种方法的适用条件,简单移花接木式的应用很可能只是一种形式化的表演,无助于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统计结果,也可能会导致领域经验在统计分析中的参与不足,从而使领域知识达到“边际预测回报递减“的临界值”。之后,她以“希普曼连环杀人案”经典案例带大家进一步理解发现异常现象在统计分析过程中的中的药性:数据在被分析前呈现出碎片、散落、微弱等特点,要学会聚微为整,通过数据分析的观察与重建,检测出系统的异常。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发现系统的异常仅能证明相关性,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如果要提取因果关系可以和范式是因果推断技术相结合。

在第三个模块中,王星教授介绍了她与我院王元凤教授合作运用统计学方法解决红外光谱图的去噪问题,呼应她在第二个模块中讲的统计学三类典型的统计模型使用注意事项:放松参数限制、高维数据去噪、失效模型的纠正。

 

 

论坛第四讲于5月26日晚6:30举办。霍海红教授主讲的题目为“民事自认制度的真实观”。本次讲座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事实真实与自认制度证成;第三部分,事实真实与自认撤销规则;第四部分,事实真实与自认无效规则。

首先,霍海红教授通过案例的形式说明自己逐渐关注自认制度以及研究“自认制度真实观”的原因。

接着,霍海红教授从列举的法条文本出发,讲述了自认规则从无到有与强调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密切相关,也与对于事实真实的分类处理做法等紧密相关。并指出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诉讼效率是自认制度证成的三个维度且应以辩论原则为核心。通过诉讼时效的例子表明,理解制度维度的理由之间存在内在逻辑,有不同的层次。

紧接着,霍海红教授通过对比《民事证据规定》(2001)和《民事证据规定》(2019)的自认撤销规则,提出了对于两个条文的反思。

最后,霍海红教授通过对《民诉法解释》(2015)和《民事证据规定》(2019)中的自认无效规则的讲解,讨论自认无效规则是否应将事实相符作为一个要求,也讲述了自认制度在实践中容易引起的争议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从“重新审视自认制度和‘以事实为根据’的关系、强调自认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性、坚持自认无效规则与自认撤销规则的严格区分、自认无效规则不能成为突破自认撤销规则的途径”四个方面的完善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