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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微信案件的背景、法律分析与美国诉讼制度》成功举办

4月26号下午,受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邀请,美国俄勒冈州威廉米特大学法律博士(J.D.)、德恒律师事务所硅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兼首席律师、在美执业21年、拥有美国最高法院律师执照的朱可亮律师在我院开展主题为《微信案件的背景、法律分析与美国诉讼制度》的线上讲座。本次讲座依托于我院“美国法律、宪法与律师职业和实务”课程开设,由讲授该门课程的满运龙教授担任主持人,吸引了全国各大高校学生和实务人员的参加。

首先,主持人满运龙教授对朱可亮律师进行了介绍,指出,朱可亮律师作为“微信案件”的亲历者,在特朗普总统于2020年8月6号颁布的封杀微信的总统令后,联合其他四位华人律师,在45天里成立了民间组织--“美国微信用户联合会”(简称“美联会”),向美国总统发布的禁令提出了法律挑战并取得历史性胜利,是绝佳的法律实务案例。同时,讲座与课程讲授的美国法律、宪法、以及法律职业的内容无缝连接,用一个真实、鲜活、复杂的宪法诉讼展现美国的司法体系、宪法原则,以及美国诉讼律师在面对复杂案件时的诉讼策略、思路和具体应对方式。

朱律师讲座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解“微信案件”的基本过程、现实困难以及如何处理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第二部分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该案件的法律要点以及应对办法。

2020年8月6日,美国特朗普总统颁布总统行政命令,以微信存在安全漏洞并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由,禁止美国境内任何“人”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发生任何与微信相关的交易(“any transaction that is related to WeChat by a person”)。在这里的“人”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内的自然人和在美国注册的实体。该命令 45 天之后生效(即2020年9月20日),并同时规定商务部在 45 天之后定义什么是受禁止的“交易”。

第一部分,朱可亮律师首先讲解了特朗普发布微信禁令的中美贸易摩擦背景,指出特朗普对微信的封杀不仅是针对腾讯公司,而且是针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的打击和扼杀的一个组成部分。

 

 

 

通过分析,朱可亮律师认为从微信用户维护权利角度挑战总统行政命令的最大希望在美国宪法,因为该总统令涉嫌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的原则。在第一修正案的法律框架下,微信不是一个私人公司的平台,而是所有微信用户进行沟通的“言论场所”;如果总统令中禁止“交易”一词覆盖了普通的的聊天功能,那么禁止美国人使用微信聊天就等于限制了言论自由。由于民众的言论自由权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政府设置任何限制,必须满足非常严格的要求,所以,向法院提出以第一修正案为主要根据的宪法诉讼,申请法院临时禁止令,是阻止总统行政令的实施的最佳方法。

但是,申请法院禁止令,必须面对两大难题:

第一,时间紧迫。在正常的商业诉讼中,临时禁止令一般需要3-4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下来,而现在总统令的生效期为45天,在45天内完成起诉、取证、听证等程序,让法官批准临时禁止令,十分困难。

第二“去政治化”,保持微信用户宪法诉讼性质。中美关系,特别是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很容易招致各种对该诉讼的误解,甚至质疑。如果把握不准,诉讼极易走向被错误理解成代表腾讯公司,甚至中国政府对抗特朗普政府的举动,必输无疑。所以,诉讼必须坚持微信用户维权的立场,不与腾讯公司等发生任何关联,彻底“去政治化”,只讨论美国微信用户的宪法权利被总统令剥夺的问题。

朱可亮律师详细讲解了诉讼团队在45天里与时间赛跑的整个过程,情节起伏跌宕,动人心弦。具体的细节包括:如何为诉讼筹款;聘请合适的律师,组建律师团队;筛选和确定原告;选择起诉法院;寻找和聘请专家证人;连夜准备诉讼材料,等等。自2020年8月21日原告在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递交诉状并立案后,美国司法部应诉,双方提供了几千页的证据材料和多个轮回的书面辩论书,法官主持了三次听证会,最后一次是9月19日,恰逢犹太人节日,原告主要出庭律师和主审女法官都是犹太裔,按照传统理应休假,但因为总统行政令第二天生效,他们都破例工作,完成听证,法院在9月20号凌晨发布临时禁止令,批准原告申请,在美国全国范围内暂停实施总统令和美国商务部随后发布的实施细则。此后,美国司法部曾数次上诉,但均被驳回。2021年1月,新总统拜登撤销特朗普总统令,原告与司法部达成和解,终止案件,诉讼以原告最后胜利结束。

朱可亮律师分析了微信案件的影响和意义。作为美国华人告倒美国总统的第一案,为在美华人以法律维护正当权利开创了先例。同时,诉讼给同期被禁的Tik Tok等其他中国公司提供了借鉴,使其依照微信案件的诉讼策略成功获得了法院的禁止令。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朱可亮律师首先总结了本次诉讼在组织层面的四个难题和法律层面的两个难点:组织层面四个难题包括:(1)没钱。诉讼费用全靠民间募集,初期只募集到五万美元,最终募集到110万美元,而案件整个过程花费的律师大约为250万美元,很多律师(包括朱可亮律师本人)都是义务服务;(2)原告难寻。宪法诉讼需要适格的具体原告,但大多数华人不愿出头,经过数周的艰苦努力,才找到5位自然人和2家公司作为原告;(3)时间紧。总统令8月6日颁布,45天后即生效,必须在45天之内拿到法院禁止令,远远短于一般禁止令申请时间;(4)缺乏理解和支持。华人内部反对声音很大,许多人质疑出头的动机。

法律层面的两个难点包括:(1)缺乏司法先例。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法院会严格按照先例判决,但对于网络社交平台的封杀,美国缺乏判例,因此说服法官创造一个新的判例难度很大;(2)总统令的国家安全理由。在美国分权体系之下,外交和国家安全向来是总统的专属权力,法院予以极大尊重,所以通过司法途径推翻总统以国家安全为由决策的成功案例寥寥无几。

朱可亮律师接着详细介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原则和代表性案例,然后深入分析了这些原则和案例在微信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美国的言论自由法律所包含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首先,如果政府行为禁止或限制的是言论的内容或观点,那么该政府行为会被自动认定为违宪(毁谤或淫秽内容除外)。其次,如果政府行为针对的不是内容而是表达的方式、地点、时间,那么法院将(a)权衡两边的利益重要性,同时(b)审查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另外,如果发表言论的地点是一个公共场所或者半公共场所,那么政府行为必须(a)不针对内容,(b)有针对性且导致的伤害最小,和(c)发言人可以去其他类似场所发表自己言论。政府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要求,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符合宪法。

基于上述原则,微信案件的原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总统令违宪的核心理由:

第一,微信是公共言论平台,对其封杀违宪。微信在美国有1900多万注册用户,有330万左右的活跃用户,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并在微信平台上发言、沟通,因此微信平台其实是一个“公共场所”;同时对于在美华人或者一部分美国人而言,微信对于他们来说是唯一可以与中国亲友交流沟通的平台,具有着不可替代性。

第二,封杀方式不符合最小伤害原则。政府如果担心微信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可以参考澳大利亚政府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微信。总统令采取的全面封杀导致所有在美用户都不能使用微信,不具有特定目标针对性,对广大用户造成无端伤害。

第三,政府提出的“国家安全”缺乏证据支持。司法部提出的微信威胁国家安全的证据全部来源于公共资料,限于政府部门的分析和推测,没有实际证明材料;同时美国政府断然拒绝采纳原告专家证人与腾讯提出的解决安全漏洞的技术建议,坚持全面封杀。

朱可亮律师介绍到,获得诉前禁止令需要满足两个要求。第一个要求原告最终获胜的可能性很大,第二个要求原告在没有诉前禁令的情况下将会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其中第二条“不可弥补的伤害”的界定,有利于原告。根据美国司法判例,凡是能够用金钱补偿的伤害,都不是“不可弥补”的,但政府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下民众言论自由的丧失,哪怕只是很短时间之内的丧失,也构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经过艰难诉讼,原告终于成功地说服法官,认定总统令违反宪法,而且同意原告的分析,认为微信是一个没有地理边界的言论平台,禁令只有在美国全境实施,才能够抵消总统行政令的伤害,所以法院禁止令范围囊括以全美国。

 

主持人满运龙教授对朱可亮律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并对讲座内容发表了两点感触。第一是美国的司法体制。美国法院虽然不掌握钱和军队,但有法律,所以能发挥实际作用,司法权有用;第二是美国宪法,作为一个法律文件,经过法院解释构成宪法法,可以被民众拿来使用,起诉政府,也是在社会生活中有实际作用的,且每时每刻都在发挥作用。历史上不乏总统和法院交集的例子,法院时常用一纸判决直接阻挡总统的行政行为。无论是本次讲座的微信案件,还是在我们课堂上提到的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中的最高法院判决,都是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特别是宪法判例,限制总统权力的实例。就在今天,4月26日,美国纽约的法院在审理涉及前总统特朗普的纳税案件中,因为特朗普在截止日期过后拒绝提交有关证据,裁决特朗普蔑视法庭,拖延一天罚款一万美金。再次印证,法院和法律随时随地的在发挥作用。

最后,朱律师回答了学生和其他听众提出的问题,并向听众提出了最后一个问题作为本次讲座的结束语;“为什么特朗普总统没有权利封杀微信,但是推特、脸书这些美国的社交媒体可以封杀特朗普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