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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证据科学秋季论坛系列讲座第三讲——“加拿大证据法改革”

2019年11月25日,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生会承办的证据科学秋季论坛系列讲座第三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圆满举办。来自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的Hamish Stewart教授带来“加拿大证据法改革”的主题报告,参与本次讲座的老师包括张中教授、房保国副教授、吴丹红副教授、吴洪淇副教授、褚福民副教授、林静副教授等,我校学生也积极参与其中。

 


讲座开始,主持人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教授对Stewart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同时介绍Stewart教授拥有双重学科背景,是目前加拿大证据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充分肯定了该场讲座的重要意义。

随后,Stewart教授为大家带来了精彩的讲座内容。他认为,普通法的证据规则与普通法审判程序的性质有关,因此必须了解普通法审判程序才能对证据规则有深入理解。Stewart教授首先围绕“对抗性”和“言词原则“这两个特点,向大家细致阐述了普通法审判程序的相关知识,继而引出普通法的证据规则。他指出,任何普通法证据规则(除例外情况)均基于一种理论,即相关证据为何会对审判程序造成不利影响,以及为什么在其他情况下其有利影响大于其不利影响。在此基础上,Stewart教授重点介绍了部分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行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并着重讲解了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

而后,Stewart教授讲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过去30年中对证据规则的调整,并从比较法的视角与英国证据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进行对比分析。他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一直以“原则性方法”对证据规则进行改革,“原则性方法”的实质是在具体案件中判断特定证据是否可采的问题,因此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可能带来的偏见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同时,Stewart教授以Khan案和Khelawon案为例细致讲解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处理方法,以帮助大家直观了解普通法证据改革的进程。此外,Stewart教授提供了加拿大证据法改革的系列案件及相关书目等资料供大家继续深入学习研究。

讲授期间,参与讲座的师生与Stewart教授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意义的互动。最后,张中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认为加拿大证据制度的改革对于理解普通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并提出了与Stewart教授进行深入交流的展望,同时希望同学们以此为契机,打开视野,学习各国证据制度,并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理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