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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第二届事实与证据国际研讨会——法学与历史学的对话在深圳举行

2019年11月16日至17日,“第二届事实与证据国际研讨会——法学与历史学的对话”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共同主办。本次国际研讨会以2019年09月14日至15日举办的“第二届事实与证据国际研讨会中方专家工作坊”为基础,汇聚了国内外二十余位知名法学家与历史学家共同探讨在司法程序和历史研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伟一和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李长栓担任本次会议的同声传译。我院师生积极参与其中。

现场合影

研讨会于11月16日上午正式开始。会议开幕式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满运龙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Philip McConnaughay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保生教授分别致开幕辞,对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充分肯定了在事实与证据领域进行法学与历史学对话的意义。


本次研讨会共由六个单元构成。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法学与历史:重要主题”,由美国罗文大学教授王晴佳主持。美国西北大学教授Ronald J. Allen分享了他对历史、科学和法学领域事实认定的思考。他指出法学领域的事实认定与科学和历史学领域存在不同,比如证据的目的是重构特定的事件、法官必须对事实认定作出决定等等。他也指出,三个学科的共性之处在于如果没有正确的事实认定,剩下的过程毫无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保生比较了历史学和法学在事实认定上的方法论。他认为证据是历史学和法学共同面临的问题,但二者在研究目的、时限与结果等方面又存在明显差别。证据法在反对事实建构主义的前提下,强调事实前提与判断结论之间必须有证据推理加以证明,而最佳解释推论(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揭示了司法证明的本质。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张旭鹏回应张保生教授观点,探讨历史学家应该如何面对证据。他分析了现代史学到后现代史学对证据态度的演变以及“历史的过去”和“实际的过去”的区别。他指出,历史学家不应当局限于证据,而要寻求证据背后的文化内涵,并探讨了历史学家如何面对孤证和运用不是证据的证据重构历史事实。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事实与证据的概念与应用”,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Francis Snyder主持。美国西北大学教授Clinton W. Francis探讨了如何从符号学角度解决证明的悖论。他指出,现代的法律系统是基于文本的,但是以数字化为基础的创新改变了我们关于证明的认识。他认为符号学循环和语言发展的历史模型旨在解决现代司法证明中的悖论和低效问题。这一点可以通过增加元信息传递(meta-communication)来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舒国滢阐明了事件、事实和证明的基本含义。他主张事件的原委是证据科学需要研究的内容,而事实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解事件真相,需要通过认识来证明。事实本身是知识兴趣,正是不同的知识兴趣导致了法学和历史学在对待证据上的差异。

美国哈佛大学副研究员Aviezer Tucker探讨的是如何从证言中形成合理的事实(probable facts)。他认为在法学和历史学领域,多个互相独立的证言可以产生具有更高可能性的知识。他指出不应当概念化地分析证据的一致性、独立性和可靠性,并从信息流(flows of information)的角度创新性地提出了从多个证言中形成事实的三个模块化步骤。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历史学视角下的证据与事实”,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赵磊主持。美国罗文大学教授王晴佳以慰安妇为例探讨事实认定中的口头证言认定问题。他指出,在传统观点下,日本历史学家认为政府文件等书面材料优于口头证言,从而轻视慰安妇口头证言的效力。以上野千鹤子(Ueno Chizuko)为代表的女权主义学者对此观点的批判促使历史学家和法学家重新思考“事实”的含义。

清华大学教授仲伟民以不同历史学家对于琦善截然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为切入点,论证历史学科的主观性。他同时指出法学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证据科学,法学的发展避免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他认为应当肯定两门学科中主观性的存在,但要避免走向主观相对性的极端。

意大利乌迪内大学教授Edoardo Tortarolo讨论了“历史事实”究竟是什么。他首先回顾了“历史事实”的历史和目前关于“事实和过程”讨论的观点。他认为历史事实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历史实体。历史研究和法学研究都关注现实的表征,但是法律事实具有直接的表现后果,而历史事实的表现后果只是间接的。

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教授Zoltan Boldizsar Simon则为大家带来了一个新视角:指责过去。他指出,在处理历史不公时,不仅仅通过寻求历史真理来评判过去,也可以指责过去。他分析了指责过去和缓和对过去的道德审判这两种选择各存在的风险。他认为最终需要厘清的是我们是否满足于用极端化的伦理措施取代我们与过去的公开对话,并偏离对证据的衡量。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法学视角下的证据与事实”,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Mark Feldman主持。美国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教授David L. Faigman区分了宪法的学说性事实(Doctrinal Facts)、宪法的可审查事实(Reviewable Facts),以及宪法的裁判性事实(Adjudicative Facts)。在下级法院如何审查上级法院关于宪法的事实认定的问题上,他指出,学说性事实不应被下级法院审查;而可审查性事实和裁判性事实是与宪法的解释与运用有关的事实,如果事实发生了变化,下级法院的判决可与先例不同。

美国罗格斯大学教授Raymond L. Solomon从事实与证据角度深入分析了美国艾林大屠杀(Elaine Massacre)事件。对于同一事件,律师采用的是白人的叙述视角,而历史学家采纳的是黑人的叙事视角,这体现了法学和历史学在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上的差异。

北京大学王瑞剑博士代表陈瑞华教授做了中国刑事诉讼法中事实认定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可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下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标准,但是这种融合限于消极的事实认定。

美国德保罗大学教授Stephen Landsman以18世纪英国伦敦的老贝里法庭(Old Bailey Criminal Court)的发展为例,阐释英国法院由法官主导型走向对抗制的演变历程。他指出对抗制促成了新的证据方式,如注重证人证言、交叉询问以及防止过多传闻证据等。他同时分析了对抗制的利弊。


第五单元的主题是“历史与法学的案例研究”,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Stephen Minas主持。比利时根特大学助理教授Berber Bevernage研究的问题是,2000年以来英国法院对于前大英帝国时期“历史不公正”案件的裁决。他谈到,法官们对于历史不正义(殖民主义)案件谨慎的裁决态度,展现了法官们尝试保持法律的正当性与避免“开放式司法正义”平衡的努力。他详细讲述了不同类型的证据对于历史不公案件的司法裁决中的作用, 强调了记忆与历史情境对于裁决此类案件带来的帮助与挑战,创新性地提出了历史学家作为证人的可能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陈景良从“事实、证据、规则:南宋法官群体是如何断案的”主题入手,结合了诸多中国法制史相关的史料文献,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讲解了他的研究成果。他从三个问题出发:(1)南宋理学家法官群体的判案方式;(2)南宋理学家法官群体判案的历史特征;(3)南宋理学家法官群体判案对形式逻辑的追求,从而得出了“事实、证据与规则”,既是现代社会司法审判的三个要素,也是南宋理学家法官群体审理案件、实现司法公平的三个关键点的结论,高度赞扬了宋代理学家法官群体们恰到好处的判决智慧对于中国司法文明史的贡献。

南京审计大学陈苏豪博士发言的主题是“真相能否协商?对于控辩交易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中的应用的反思”。他回顾了前南刑庭对于控辩交易从全然拒绝到逐渐接受的过程,提出事实在国际刑事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具有双重作用。他认为控辩交易与寻求真相之间既存在冲突却又有着微妙的平衡点, 控辩交易既能促进确立事实过程,又会为其带来一定的阻碍。

天津师范大学冯金朋博士聚焦于“法学的历史学重审,论苏格拉底审判中的有罪推定”,他首先回顾了苏格拉底审判这一历史事件,从历史学与法学对于事实认定的辨析入手,得出了两者对于证据的理解与认知既有“法史同源”的相似性,又有着极大的差别的结论。他重点陈述了苏格拉底案件中有罪推定应用的特殊性,探讨了苏格拉底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假设,研究了柏拉图等人对于苏格拉底求死的动机的解释,在最后提出了尽管苏格拉底的行为极具道德争议性,但他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向当时的民众揭露了雅典民主的弊端。


第六单元的主题是在法学与历史学中寻找真相,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林静主持。巴德研究中心教授Peter N. Miller主要探讨了客体的事实化:从人到事件到法律到历史最终回归到人Miller教授别出心裁的研究路径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他通过对古埃及,古希腊以及中国古代文献资料的研究探讨了客体的事实化可能性以及历史实践。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满运龙探讨的问题是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事实认定比较分析。他着眼于发生在历史人物阿伦伯尔身上的两个事件:汉密尔顿-伯尔决斗与伯尔叛国罪审判,借以阐明了事实认定在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模式中的两点共性。同时,他表示在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模式下,事实认定的区别主要是证据-推论模式的运行方式的不同。通过比较研究伯尔事件的司法真相与历史真相的异同点,他认为事实可分为描述性事实与解释性事实,这两类事实在历史学认定与司法认定中会有不同的命运。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鲁平发言的主题是从历史学的角度追寻真相,他从如何表达案件事实,对于案件事实不完整性的思考以及如何填补案件事实与真相的间隙这三个维度展开研究。他主张证据-事件-事实是确立案件事实的主要路径。他认为人们可以从证据和在法律的基础上证据的观察中获得一系列案件相关的资料。在问答环节,在座的嘉宾及听众就这一环节的主题发言,进行了激烈的学术交锋。持续时间近两天,总计六单元的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也逐渐接近尾声。

1117号的闭幕式上,主持人张保生教授对远道而来参会的各位国内外嘉宾们表达了感谢。Ronald J. Allen教授高度赞扬了与会嘉宾们围绕事实与证据做出的多角度多视阈的研究,表达了对于会议组织者,参与者的支持与帮助的感激之情。王晴佳教授从三个角度总结了研讨会的取得成果,并且提出了进行深入交流的展望。满运龙教授回顾了举办这一研讨会的初衷,表达了对为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作出卓越贡献的工作人员们的感谢,以及对未来开展更多围绕事实与证据这一主题的跨学科对话研讨会的殷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