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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新闻发布会会场

 

2017年2月25日上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新闻发布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淀区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及全国各大新闻媒体代表共40多人出席并进行了热烈交流。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张文显教授,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光中教授出席并致辞,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教授介绍了《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有关数据发现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名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主持发布会

 

张文显教授强调:司法文明系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它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因而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指示器。对各地司法文明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并予以公布,对于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司法文明指数实际就是司法公信力指数,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指标与司法文明指数的指标是重合的。对司法文明状况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司法改革成效的评估,2016年评估与司法改革直接关联的数据则提升幅度较大,这说明司法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一些数据也显示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司法文明建设需要全面推进;开展司法文明评估是为了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司法改革是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坚持不懈开展司法评估并发布指数报告,就是要坚持不懈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文明建设,使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文化和司法实践跻身于世界司法文明之列,这也正是组建和发展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宗旨所在。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张文显教授致辞

 

陈光中教授对司法文明指数项目表示了赞同和支持。他认为,司法文明指数每一年的发布很有必要。司法文明实际上是对整个司法进步的综合性的提法,司法文明指数为我们在法院、检察院等官方角度之外提供了一个新的衡量视角,也在一定程度上从民间和社会的角度反映了我们司法改革的成效,是对司法改革的一个侧面检阅。同时,他对2016年报告中进行各省市自治区排名的鲜明风格表示赞同,并为指数评估工作的改进提出了建议。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光中教授致辞

 

张保生教授介绍了“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项目背景、指标体系、调查方式、主要功能,以及2016年评估的主要发现。他说,司法文明指数是法治的一种创新性量化评估工具,是司法文明发展水平的镜子,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反映了全国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长项”和“短项”,并可描述随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 进步轨迹。司法文明指数的指标体系,主要涉及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司法主体和司法文化,评估是对这四个领域的完整评估,主要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估。

 

张保生教授介绍《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数据发现及排名

 

与会专家学者针对指数报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结合自己承担的中国法治评估项目的经验,对司法文明指数报告中的问题,如受访者所反映的满意度是当地法治的状况还是全国的状况,指数报告中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交叉分析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向指数项目团队表示了祝贺,并围绕指标体系的优化和信息来源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提出了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但伟研究员从司法文明指标的领域涵盖,以及问卷题目和访问对象、访问方法等提出了看法,并建议指数未来和最高法院相关网站相结合,更好地起到引导性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表示,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为我们了解我国司法的全面情况提供了窗口,为把握中国司法全貌,包括中国司法环境和社会基础的面貌提供了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从指数对我国司法文明总体状况的反映、在国际上争取法治人权方面的话语权,以及问题设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卷调查的具体实施和对评估数据的解读、挖掘等方面,对2016年报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朱勇教授,则从历史研究的方法角度对指数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分析,表示这种研究方法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是符合历史学研究规律的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但伟研究员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朱勇教授发言

 

在新闻媒体提问阶段,各位专家学者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China Justice Index)是国家“2011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开发的一种法治量化评估工具。该指数的研发,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通过实地调查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的亲身经历和感受,用项目课题组独立收集的最新调查数据,以分解表和雷达图等直观形式显示了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文明指数排名及其在各级指标上的得分(强项和弱项),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文明状况的满意度,为全国各地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可供自我对照的“镜子”。《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是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继《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5》之后发布的第三份年度报告。

该报告根据课题组从全国31个省区市独立收集的24400份问卷调查数据而形成,其主要发现如下:

(一)全国各地司法文明指数总分排名分析

1.201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文明平均得分为68.2分(满分为100分),与2015年平均得分64.5分相比,上升3.7分。

2.如下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文明得分在平均分以上:上海(70.5分)、宁夏(70.3分)、新疆(70.0分)、河北(69.9分)、天津(69.8分)、北京(69.7分)、云南(69.7分)、辽宁(69.5分)、广东(69.3分)、江苏(69.2分)、吉林(69.1分)、福建(69.0分)、四川(68.9分)、山东(68.4分)、海南(68.4分)、西藏(68.4分)、内蒙古(68.3分),其余14个省区市的得分在平均分以下。

3.值得注意的数据是:一是上海市以70.5分第三次蝉联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排名第一,比2015年的总分66.6分提高3.9分。陕西省以63.8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倒数第一。二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为6.7分,与去年最大分差为3.8分相比,扩大了2.9分。三是全国31个省区市的得分均未达到“良好”水平,说明各地司法文明建设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图1: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指数总分排名

 

图2  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指数总分排名地域分布图

 

(二)司法文明指数10个一级指标得分及排名分析

1.2016年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全国平均得分为68.2分(满分为100分),与2015年全国平均得分(64.5分)相比,上升3.7分。

2,司法文明指数10个一级指标的最大分差为8.1分,其中,一级指标9“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得分最高(72.8分);一级指标7“司法腐败遏制”得分最低(64.7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其满意度较低。

图3  司法文明指数一级指标得分情况分布图

 

3.司法腐败遏制任重道远。调查数据显示,“司法腐败遏制”一级指标得分仅为64.7分,在10个一级指标中排名倒数第一。其中,对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三类人群,受访者对警察腐败遏制的评价最为消极,仅得62.7分。74.1%的被调查公众认同当地警察可能收受贿赂,比被调查法律职业群体(55.5%的认同率)高出18.6个百分点。此外,普通公众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三类群体收受贿赂的可能性的评估,高于法律职业群体15个百分点。

4.行政司法执行拖累三大诉讼程序排名。“行政司法程序”一级指标的得分为66.2分,在10个一级指标中排名倒数第二,低于民事司法程序(69.0分)和刑事司法程序(69.3分)。其中,在行政司法程序的3个二级指标中,“行政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这个二级指标的得分偏低(64.0分),成为影响行政司法程序发展的短板。

5.法律职业化程度亟待提高。“法律职业化”一级指标的得分为66.4分,在10个一级指标中排名倒数第三。在其3个二级指标中,“法律职业人员遵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得分最低61.3分。数据显示:法律职业群体和普通公众均有六成以上认为,律师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并与法官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的可能性。

6.司法文化建设更需弘扬理性。“司法文化”一级指标的得分67.1分,在10个一级指标中位列第七(排名倒数第四)。在其4个二级指标中,“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64.4分)排名第三,“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排名垫底(62.9分)。数据显示,仅有52.7%的普通公众认为,如果有当人民陪审员的机会,自己有参与法庭审判的意愿。另外,超过六成的公众(63.0%)表示,支持在公共场所举行公捕、公判大会,其中有24.8%的公众表示坚决支持。这说明,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普及还是长期艰巨的任务。

7.司法权力独立行使成为司法权力一级指标得分拉低的主要影响因素。“司法权力”一级指标的得分68.0分,在10个一级指标中位列第六,与其在2015年评估中得分最高(71.5分)、排名第一相比,反差明显。分析原因,在其3个二级指标中,“司法权力独立行使”得分最低(59.7分),是32个二级指标中得分最低且唯一得分在及格线以下的二级指标,因而成为2016年司法权力一级指标得分拉低的主要影响因素。

(三)2016年司法文明指数问卷调查及数据统计方法

1.问卷样本选取方法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的问卷调查,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800份问卷,其中公众卷600份,专业卷200份(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各50份)。公众卷与专业卷的比例为7.5:2.5。实际收回有效问卷24400份,其中专家样本总量为5848份,公众样本总量为18552份。

2.公众卷数据采集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公众卷数据采集,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3个人口最多的城市,随机抽样600人,样本中男女各半;抽样调查对象至少涵盖13个职业中的8个职业,必须年满18周岁,并尽量涵盖18-30岁、31-40岁、41-50岁、50岁以上这四个年龄段,以保持年龄段样本量的分布均衡。

3.专业卷数据采集方法

为确保专业样本数据的代表性,避免样本代表性的偏差,专业卷的发放,兼顾了不同的代表性样本。首先,每个省份在两个以上地区或城市发放问卷;在直辖市选择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其次,在被调查城市随机选择调查单位时,兼顾省级、市级或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大小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再次,在同一机关(机构)尽可能兼顾不同部门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最后,在同一部门尽可能兼顾不同工作年限的专业人士。在问卷调查时,先由调查员讲解“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内容、意义和方法,再由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当场答题。

4.客观指标数据来源与主客观指标分值比例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主客观指标分值比例为9:1。客观指标数据来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2016年度工作报告。

5.数据统计分析方法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10个一级指标各占10%的比重,并将10%的比重均分给相应的二级指标;相应地,二级指标的比重又均分给对应的各个问卷题目。具体的指标算分遵循“题目赋分→二级指标得分→一级指标得分”的过程,根据赋值原则对70个问题逐一赋分。

 

 

相关背景链接:

一、司法文明指数项目简介

司法文明指数项目是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承担的一项重大研究任务。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是教育部、财政部2013年第一批认定的“2011计划”14个协同创新中心之一。该中心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准司法文明这一法治文明传承创新的重大需求,以中国政法大学为牵头高校,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为主要参与高校,并联合了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行业组织等38个国内协同单位,以及16个国外协同机构(含11个国外大学、研究所、国际组织和5个国外教授单位)。该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国家司法文明建设,提升中国司法文明在世界司法文明体系中的认同度和话语权,推进中华民族早日跻身世界司法文明先进行列。该中心肩负“五大任务”:一是理论创新,探索科学的司法理论;二是制度创新,建构先进的司法制度;三是实践创新,促进公正的司法运作;四是教育创新,造就卓越的司法精英;五是文化创新,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

司法文明指数作为一种法治评估工具,通过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实践的实际测量,具有如下特点和功能:

(一)主要特点

1.综合性。该指数试图显示全国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全景或全貌。

2.独立性。该指数调查结果,完全来源于“司法文明指数项目”每年独立收集的新数据。这与国内目前一些地区司法机关仅依据自我搜集或委托收集的数据来编制评估报告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

3.实践性。该指数试图通过考察实际的司法运作,来衡量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治的坚守。

4.亲历性。该指数综合了全国各地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严谨的投票意见,确保了调查结果反映被调查者亲身经历的情况和直接感受。

5.可鉴性。该指数调查结果在分解表和雷达图中,显示出各地司法文明10个一级指标、32个二级指标的强项和弱项,可为解决各地司法文明建设中的具体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镜子”。

(二)主要功能

第一,为法治建设提供一种量化评估工具。司法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文明指数期冀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提升中国在“世界法治指数”中的排名。

第二,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镜子”。本指数通过追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的现实“水平”,可为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提供独立可靠的信息,反映全国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治的坚守,在司法文明建设10个一级指标和32个二级指标的强项和弱项,为各地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实证数据。

第三,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司法文明指数综合了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严谨的答卷意见,反映了其对本地司法现状的亲身感受。这种群众满意度是评价“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的最高标准。

第四,描述随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进步轨迹。通过一定周期的数据记录比较,司法文明指数可以描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建设的历年进步轨迹。

 

二、司法文明指标体系

在2014年和2015年试点评估基础上,“中国司法文明指数2016”评估办法,对指标体系、问卷设计、调查方法等做了如下改进:

〇在保留三年指数评估10个一级指标的同时,对其内容和排序做了微调;

〇二级指标从最初50个(2014年)减至36个(2015年)又减至32个(2016年);

〇问卷题目从最初97个(2014年)减至74个(2015年)又减至70个(2016年),相应地将最初194个变量(2014年)减至95个(2015年)又减至91个(2016年);

〇从2015年试点评估开始,将2014年的5套调查问卷(公众卷、法官卷、检察官卷、警察卷、律师卷)减至2套(公众卷与专业卷);

〇将调查范围从最初的9个试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14年)扩至20个(2015年)又扩至31个(2016)。

 

司法文明指标体系结构图(2016年)

司法文明指数,试图通过对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现状进行实地动态监测,从普通人的视角,调查和评估可能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诉讼活动的司法文明状况。例如,司法权力在一个地区是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当事人是否享有必需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并符合公正等要求?刑事司法程序是否及时、公正、有效?证据裁判原则是否得到贯彻?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是否远离腐败?法律职业化的程度如何?司法权力主体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具有公信力?公众参与和诉诸司法的意识和程度?公众接受司法裁判和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和程度?这一系列展现司法文明程度的综合指标,以直接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随机抽样的800份问卷给司法文明32个二级指标的打分)为基础,以直观图形显示的方式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文明发展的满意度。

 

司法文明指标体系由如下10个一级指标、32个二级指标组成:

指标1.司法权力

1.1 司法权力依法行使

1.2 司法权力独立行使

1.3 司法权力公正行使

指标2.当事人诉讼权利

2.1 当事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2.2 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

2.3 当事人享有质证权利

2.4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指标3.民事司法程序

3.1 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3.2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

3.3 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指标4. 刑事司法程序

4.1 侦查措施及时合法

4.2 审查起诉公正有效

4.3 刑事审判公正及时有效

指标5.行政司法程序

5.1 行政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5.2 行政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指标6.证据制度

6.1 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贯彻

6.2 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

6.3 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

指标7.司法腐败遏制

7.1 警察远离腐败

7.2 检察官远离腐败

7.3 法官远离腐败

指标8.法律职业化

8.1 法律职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

8.2 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

8.3 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

指标9.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9.1 司法过程依法公开

9.2 裁判结果依法公开

9.3 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

9.4 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

指标10.司法文化

10.1 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2 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3 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

10.4 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