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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Paul Babie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谈澳大利亚和西方财产法

2016年4月18日,我校名家论坛第171讲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室举行。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社会、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Paul Babie教授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澳大利亚和西方财产法”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由科研处主办,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共同承办,证据科学研究院汪诸豪副教授主持。

Paul Babie教授首先介绍了 “Honoré-Waldron”理论,澳大利亚、美国和中国属于三个不同的司法辖区并有着不同的财产法体系。从表面上看,美国的财产法更多关注私人财产,中国更多关注的是集体财产,而澳大利亚则介于两者之间(某种程度上更偏向于美国)。

Paul Babie教授以澳大利亚为例,对私人财产(Private Property)、共同财产(Common Property)、国家财产(Public/State property)及社群财产(Communitarian property)等四种财产类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私人财产主要包括三种自由权利——使用权、排他权以及处分权,最重要的在于只有“我”才有权决定这三种权利的行使,“我”可以是个人、组织或企业;该权利阐释的是人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共同财产主要指的是无法排他使用的资源,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只有两种资源真正属于共同财产,即太阳光和风力资源。国家财产,就权利内容而言,与私人财产没有差别,同样包括使用权、排他权及处分权;不同之处在于有权决定的主体,在国家财产中这个主体只能是国家,且权利的行使条件一般会在国家立法中予以详细规定。社群财产不同于共同财产,该权利包含排他使用权,且特点在于该权利产生的过程。

Paul Babie教授分别对这四种财产类型进行举例,分析其运行的情况。私人财产以土地完全所有权(Fee Simple Estate)为例,个人对土地持有上述三种自由权利并可直接继承。从实际生活角度看,属于私人权利;但从理论上讲,仍属于州,因为当出现无人继承土地时该土地归属于州。关于共同财产中的太阳光及风力资源,在立法中,澳大利亚以及更多的国家正在尝试对这项财产权利进行规定,以适应越来越显著的气候变化问题。国家财产则以王室土地(Crown Land)为例,除了分配给私人的土地,剩下的都属于国家所有的王室土地,这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闲置土地通过长期租赁(Perpetual Lease)以供个人牧羊使用。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情况又回到了私人财产权利。社群财产的历史可溯及到英国殖民之前,就已经在澳大利亚生存的人群中存在着。排他使用权产生于管辖法院,根据法律对本土权利的组织所提出的诉求给予承认。总之,每个不同的司法辖区都有着不同的财产法体系,而财产分类之所以重要,不但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司法辖区的财产体系,而且还涉及到投资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