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转发科研处:关于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材料加强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所、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在京部属高校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5]23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京高校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结项情况通报

截至2015年8月,在京高校申请结项的项目中,共有3项被撤项并通报,12项被终止。具体原因如下:

(一)撤项项目:2项存在学术规范问题,1项以博士论文应付结项且隐瞒相关事实;

(二)终止项目:9项属清理项目且成果质量较低,1项文本检测重复率较高,2项修改复审项目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修改说明与最终成果不符。

上述问题也是今后结项材料审核的重点,请各位项目负责人引以为戒。

二、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结项材料报送

(一)不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报送下列材料:

1.《结项鉴定审批书》原件3份及电子版(2014年9月修订版,加盖财务、审计公章,各附立项回执预算表复印件及经费开支明细账);

2.《最终成果简介》原件3份及电子版;

3.成果书稿6套(匿名)及电子版;

4.阶段性成果2套(按结项审批书中所列内容排序,论文交复印件,专著交封面及版权页)。

5.附件材料: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附纸版修改说明7份及电子版,原论文(报告)电子版;

全国社科规划办要求加强对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审核力度,请各院级单位加强责任意识,认真审核结项材料。

(二)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成果书稿只须提交2套,其他结项材料同上。

三、阶段性成果

(一)阶段性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资助。

(二)尚未公开发表或发表时间在立项之前的、与研究主题无直接联系的、作者非课题组主要成员的成果一概不能作为阶段性成果填报。

(三)阶段性成果获省部级奖项的,或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等重要文摘刊物转载的,需附相关证明2份。

(四)逐项核对《结项审批书》中所列阶段性成果的名称、成果形式、署名作者、发表刊物及年期、转载情况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四、成果简介

成果简介作为活页单独打印。为保证基本信息完整,请使用统一表格填写(见附件),项目负责人须确认签字。

五、最终成果

(一)最终成果形式和内容须符合预期研究目标,确需变更成果形式或调整研究内容的,须提前向全国社科规划办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最终成果必须先鉴定再出版,个别成果(如丛书)确需先出版的,须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一律按终止处理。

(三)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引用资料、观点、数据要来源清楚,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必须规范(参照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T7714-2005)。成果中存在的主要学术规范问题:

1.大量引文、数据、图表未标出处;

2.引用过度,过多依赖引文,主要论据和观点以引用为主;

3.通篇采用“****人(****年)”的模糊标注,没有给出引文具体来源;

4.对直接引用的引文未加引号,分不清他话和自话;

5.大量引用非原创的二手资料,伪注迹象明显;

6.引文权威性差,大量粘贴网上没有来源或来源错误的信息;

7.著录项目缺项,如只列出文献名称,未列其他信息;

8.注释格式不统一;

9.虚设文末参考文献,很多文献在正文中不见引用和注释;

10.参考文献格式、排序混乱。

(四)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须在原文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并附纸版修改说明以及原论文(报告)电子版。故意隐瞒事实或未如实提交材料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该项目并予以通报。

(五)加强对暂缓结项项目的审核力度。即日起在京部属高校将采用统一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修改说明》(2015年9月版)表格,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内容提示的要求,撰写详细修改说明。对逾期未提交修改稿、修改态度敷衍、修改后质量没有明显提高或修改说明与实际修改内容不符的项目,将根据情况作终止或撤项处理。

六、联系办法    

联系人:曲 欣        邮箱:quxin@cupl.edu.cn

联系电话:58909104     地址:昌平校区办公楼A501室

 

科研处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