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3年7月2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二、组成和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证据科学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政法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政法大学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人数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15人,中国政法大学的学术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学术秘书一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原则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时,应由主任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召集等工作。
三、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监督和审查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4、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审核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改进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5、对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提出建议;
6、协调实验室的开放事宜。
四、工作方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实验室主任商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商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临时会议;
2、学术委员会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3、学术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联系。
4、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课题联合申报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应对履行职责期间知悉的不宜公开的学术思想、技术路线等信息保守秘密;学术委员在评议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课题时应回避。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寄送简报、网络交流等方式,为委员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时,应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五、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到会人数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