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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2007年5月30日主任办公会通过,2008年6月5日主任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加强平台建设,提高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效益,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制定本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唯一性编号、履历表、检定/校准/核查记录、使用/维护记录等),并指定由专门设备保管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须授权使用,使用人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掌握仪器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对于精密、贵重仪器须经过仪器负责人培训考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四条 使用精密仪器,应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应及时报告处理,并填写相关维护记录。

第五条 成套设备的部件不得拆卸、挪用,确有需要改动的,须事先经部门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同意。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作较大改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实验室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准/核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加贴绿色标识,功能受限的加贴黄色标识,不符合要求加贴红色标识。

第七条 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妥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均属责任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向国内外开放,非实验室人员须填写《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自由支配使用,超越申请批准使用期限时,需另行申请。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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