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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办法

(2011)证发第5号       签发人:张保生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办法

 

经2011年5月5日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修订,并在征求全体教师意见后,于2011年5月31日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实验室专兼职研究人员和在站博士后所取得的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科研立项和获奖成果,以及学术论文、专著及发明专利等研究成果。

 申请奖励的项目和成果,须以“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或“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申报单位或第一完成(署名)单位(本办法发布前发表的论文,可以署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用英文发表的成果或申请的科研项目必须署名:Key Laboratory of Evidence Scien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

    第二条  科研立项奖励

对承担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或第一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立项奖励,奖励金额为一类项目20万元,其中的子项目10万元;二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20%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

一类项目包括: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重大、创新研究群体计划、杰出青年基金、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防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合作计划项目。

 订办公会讨论通过(境)二类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省部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北京市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第三条  获奖成果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四类)科研成果奖的成果,第一完成人(署名人,下同)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人给予30万元奖励,第三完成人给予10万元奖励,一般完成人给予5万元奖励。

 对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含)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成果,第一完成人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完成人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完成人给予1万元奖励,一般完成人给予5000元奖励。

 同一成果获得多次奖励,按获奖级别或金额最高的给予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论文奖励

对如下论文给予以下奖励:

 1、进入国际索引的论文分别奖励:SCI/EI/SSCI论文5000元/篇,其中SCI影响因子大于2的,另奖励1500元/篇。申请者需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索报告。

 2、中文特类,(见学校《科研典》“期刊分类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8000元/篇。

 3、中文一类,(见学校《科研典》“期刊分类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3000元/篇。

 4、收入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全文论文奖励3000元/篇。

    第五条  专著奖励

 学术专著、研究生专业教材、本科生统编教材(不包括译著、实验室年报、论文集等)奖励5000元/部。

    第六条  专利奖励

  1、发明专利获外国批准每项奖励1万元,获中国批准每项奖励8000元。

    2、申报专利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凭有效收费凭证等额报销,报销年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版面费补助

对自然科学类论文版面费,持有效收费凭证报销,每篇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奖励程序

    本办法的各项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1月进行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科研统计。统计结果在本实验室网站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者可向本实验室科研秘书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结束后,由实验室(院长)主任办公会讨论作出奖励决定。

    第九条  原《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文号(2008)证发第4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院长)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