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主任办公会通过,2008年6月5日主任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关于“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室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开放运行要求,特设立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开放基金的设立旨在使“实验室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取得“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教师,均可申请开放基金。
本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不能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开放基金。
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项开放课题。未完成基金资助开放课题者,不得再申请开放基金。
第四条 申请者应具备必要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和研究时间。
实验室访问学者优先资助。
第五条 本实验室每年定期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受理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六条 申请者须填写《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和内容一致的电子版(Word文档),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三章 形式审查和评审
第七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有审查合格的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律送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开放基金申请的评审,可采取通讯或会议的方式进行,采用会议方式的,到会委员必须达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会议方式采取无记名投票,以三分之二(含)多数票通过的办法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九条 开放课题的评审标准是:1、申请者具有研究基础;2、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3、课题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4、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科学、可行;5、预期能取得一定研究成果。以上5个指标权重100,每个指标权重20。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资助的开放课题,由实验室与申请人签定《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研究计划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为3-8万元,具体年度资助额度以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指南为准。采取两次拨款的方式进行资助,首次拨款二分之一,其余经费待结项鉴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对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重点实验室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必须按《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按时结项,并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四条 凡涉及课题研究计划、课题负责人和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过实验室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六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受资助开放课题在研究时间过半时,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开放基金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予以撤销,不再进行第二次拨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追缴已拨付经费。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结项鉴定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研究工作总结;
(二)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三)研究工作中的各种原始数据、技术档案及目录清单。
研究过程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著、论文、专利、研究报告等形式,所有研究成果第一完成(署名)单位须为:“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英文完成(署名)单位为:“Key Laboratory of Evidence Scien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Ministry of Education”。
凡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其他成果,必须在成果显著位置同时标明:“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开放基金资助课题”(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oject of Key Laboratory of Evidence Scien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Ministry of Education)中英文字样及项目编号。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作出同样的标注。
第十八条 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由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与具体完成人共同所有;项目产品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实验室和完成人按1:1的比例共同获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1:《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研究计划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