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厚德,一方面是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学生都应该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要具有人文关怀、培养人文情操,学会做人。 明法,一方面是指无论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通晓法律,具备法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更表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应成为昌明法治的主力军,...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

(2007年5月30日主任办公会通过,2008年6月5日主任办公会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和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及特色,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于2005年12月由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项建设,是全国法学学科和法学院校唯一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以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技术为两大研究领域,以法医学、物证技术学和证据法学为三个主要研究方向,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以及科研、教学和鉴定三位一体为特色。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贯彻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发展方针,以取得证据科学创新性成果和培养法庭科学高层次优秀人才为工作重点。

第四条 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营造先进的科研文化氛围。

二、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面向社会全面开放,凡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事业等单位,从事相关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六条 建立人才流动制度,引进客座人员和流动人员。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通过定期考核,根据科研业绩实行两种编制人员相互流动。

第七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

第八条 引进竞争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 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 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九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同时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

三、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下设综合办公室、法庭科学研究所、证据法学研究所、教学办公室、《证据科学》编辑部,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整体工作负责,并授权各研究所、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严格执行《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吸引和稳定工作。加大政策、资金、设备、环境和人员投入力度,创造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良好学术和科研氛围。

第十三条 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配套的奖励、聘用、任期和津贴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教学与科研、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严格实验室的经费管理,上级拨款、学校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基础设施、购置仪器设备、设立开放基金和维持日常管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材料、管理、资料、文印、国际交流与合作和鉴定等开支。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各种经费按照批准的用途,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各种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检定/校准/核查、养护、维修、报废及建帐、建卡,严格按照《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执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率,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专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操作和发展研制,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对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到深入调查,科学论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性能优异,统一上报学校招标购置。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有权使用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固定研究人员在从事课题研究的同时,应发扬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地积极配合流动研究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前,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若仪器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管理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全体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实验室及其下属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 在节假日期间,实验室应安排专人值班,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不断进行管理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将传统的经验型、行政型管理转变为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通过引进竞争、激励、更新等机制,确保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四、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