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科学杂志
辩证据真伪 铸法治基石

2009年

2009年第17卷第6期 双月刊

2009年

2009年第17卷第6期 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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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

张保生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本文从司法审判的特点、说服责任的性质与和谐价值的实现等方面,探讨了它们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法院的角色是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解决社会争端,诉讼各方必须履行说服责任,才能使法院判决具有可接受性,使争端得到终局性解决。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应以调解优先,而应以增强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制度来实现案结事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强化公诉人的说服责任,达到使事实认定者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实现案结事了。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体现和谐价值的"不能采纳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规则,才能避免"善有恶报"、"案结事坏"的恶果。

【关键词】审判职能;说服责任;案结事了;

【中图分类号】 D91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1226(200906-06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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